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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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葡萄牙语:Chefe do Executiv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现任
贺一诚

2019年12月20日就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地位中国一级行政区行政首长
官邸政府总部圣珊泽马路6号[1]
提名者选举委员会
任命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任期5年(可连任1次)
首任何厚铧
设立1999年12月20日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葡萄牙语:Chefe do Executivo,又称特区首长、俗称特首,其是“特区首长”意思;政府内部称为“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首长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政治代表。此职位创建于1999年12月20日,大致上代替澳门回归澳门总督的职务。澳门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再报上国务院总理亲自签令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一次。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长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负责,也只有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罢免行政长官。

现任行政长官是贺一诚,于2019年12月20日就任。

职责

  • (一)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 (四)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 (五)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
  • (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 (七)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
  • (八)任免行政会委员
  • (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
  • (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
  •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 (十二)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 (十三)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 (十四)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 (十五)根据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 (十六)依法颁授澳门特别行政区奖章和荣誉称号
  • (十七)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 (十八)处理请愿、申诉事项。[2]

誓词

[3]

历任行政长官

任别 届别 肖像 行政长官 籍贯 生逝日期 上任日期 离任日期 选举
1 1
何厚铧(在任10年0天) 广东省番禺县 1955年3月13日- 1999年12月20日 2004年12月19日 1999年(选举结果:163/200
81.5%)
2 2004年12月20日 2009年12月19日 2004年(选举结果:296/300
98.67%)
2 3
崔世安(在任10年0天) 广东省新会县 1957年1月13日- 2009年12月20日 2014年12月19日 2009年(选举结果:282/300
94%)
4 2014年12月20日 2019年12月19日 2014年(选举结果:380/400
95%)
3 5
贺一诚(在任4年149天) 浙江省义乌县 1957年6月12日- 2019年12月20日 现任 2019年(选举结果:392/400
98%)

注:

  1. 由于行政长官因公务、休假等原因而产生的署任期间,并没有包括在上表内。

产生办法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由选举委员会委员选出,并须要获得超过选委会全体委员(2004年时数目为300人)半数选票才可以成功当选。当选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任命,一般是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形式任命。自2014年起选举委员会委员数目会增至400人。

福利及待遇

  • 月薪俸计算基础自2014年2月1日起定为澳门币199,796元正,此后得按照公职薪俸表100点的金额澳门币7,000元正的修改比例自动调整,另加上占本身薪俸35%的月交际费[来源请求]
  • 行政长官会获编配官邸礼宾府(又称竹仔室
  • 现任行政长官的坐驾车牌为MA-00-01及MB-00-01。[来源请求]
  • 行政长官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排名表排名第一。

组织法例

  •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号主席令
  •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第2/1999号法律(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通过《政府组织纲要法》。
  • 第6/1999号行政法规(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订定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
  • 第14/1999号行政法规(2000年1月1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行政长官及司长办公室通则》。
  • 第3/2001号行政法规(2001年4月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及附件四 。
  • 第25/2001号行政法规(2001年10月2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
  • 第35/2001号行政法规(2001年12月3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 。
  • 第8/2002号行政法规(2002年4月2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在第14/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条增加一款。
  • 第1/2005号行政法规(2005年3月2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第14/1999号行政法规。
  • 第33/2009号行政法规(2009年11月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核准《行政长官及司长办公室通则》的第14/1999号行政法规。
  • 第3/2010号行政法规(2010年2月1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核准《行政长官及司长办公室通则》的第14/1999号行政法规。
  • 第23/2010号行政法规(2010年12月2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核准《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
  • 第26/2013号行政法规(2013年10月2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文化产业基金 - 第四十二条,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一款及附件五。
  • 第27/2015号行政法规(2015年12月3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惩教管理局的组织及运作 - 第三十条,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
  • 第28/2015号行政法规(2015年12月3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社会工作局的组织及运作 - 第五十二条,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及第五条。
  • 第12/2016号行政法规(2016年5月2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劳工事务局的组织及运作 - 第十九条,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三的(十一)项。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