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求聞百科,共筆求聞

民族區域自治是1913年列寧為了實現共產主義想出的解決民族問題的方法。按照中國共產黨對中國近代史的定性,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第一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標誌着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境內的少數民族已經結成了政治利益共同體;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使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少數民族之間的政治利益共同體關係得到強化。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少數民族聚居區推行的少數民族自治政策,在這類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政策的一部份。

  • 民族自治地方」類型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鑑於部分少數民族聚居地域較小、人口較少並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可設立民族鄉,但民族鄉不具自治地位。
  • 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但起核心作為的中共當地黨委不設民族自治制度。
  •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稱,除特殊情況外,按照地方名稱、民族名稱、行政地位的順序組成。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規定。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 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 制定自治條例。

立法

195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機關的組成、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利等重要問題作出明確規定。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載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4年5月31日,在總結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經驗的基礎上,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1年2月28日修改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明確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學者指出,1957年,周恩來在《民族區域自治有利於民族團結和共同進步》中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採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一大理由:「我國和蘇聯的情況很不同。在我國,漢族人口多,占的地方少,少數民族人口少,占的地方大,懸殊很大;在蘇聯,俄羅斯人口多,但占的地方也大。中國如果採取聯邦制,就會在各民族間增加界牆,增加民族糾紛。因為我國許多少數民族同漢族長期共同聚居在一個地區,有些地區,如內蒙古廣西雲南,漢族都占很大比重,若實行嚴格的單一民族的聯邦制,很多人就要搬家,這對各民族向團結和發展都很不利。所以我們不採取這種辦法,而要進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政策。」[1]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執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機構。1949年10月根據《共同綱領》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職責包括:開展民族識別、確認民族成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發放少數民族地區各項補助專款、資金;保障少數民族權力,處理民族關係。[2]

民族自治地區範圍的確定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族地區佔國土總面積的64%,漢族地區僅僅佔國土面積的36%。截至2003年底,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另有1173個民族鄉。[3]民族識別是民族自治地區範圍確定的前提。[4][5]

1947年烏蘭夫領導成立了內蒙古自治區,是最早的民族自治區。[6]1954年,哈薩克族蒙古族回族柯爾克孜族錫伯族塔吉克族自治州、自治縣先後成立,最後按照《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於1955年10月1日宣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1956年2月,中共中央倡議在甘肅境內回族聚居地區成立省一級的回族自治區,最後《關於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的決議》於1958年10月25日決定劃出甘肅的19個縣市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1958年3月15日,在中共中央的倡議下,原來的廣西省改建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包括壯族聚居的西部地區和漢族聚居的東部地區。1959年平息西藏武裝叛亂後,於1965年9月1日成立西藏自治區。到1959年底,全國共建立了4個自治區、1個自治區籌備委員會、29個自治州、54個自治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得到了廣泛的實施。

1964年為民族識別的高潮階段,特別針對雲南省進行民族識別。[7]

區域 自治區(5個) 自治州(30個) 自治縣、旗(120個) 民族鄉(1173個)
新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
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 塔什庫爾干塔吉克自治縣
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 木壘哈薩克自治縣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 焉耆回族自治縣
新疆克孜勒塑柯爾克孜自治州 巴里坤哈薩克自治縣
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
西藏 西藏自治區
青海 青海黃南藏族自治州 互助土族自治縣
青海玉樹藏族自治州 河南蒙古族自治縣
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 循化撒拉族自治縣
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 化隆回族自治縣
青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門源回族自治縣
青海果洛藏族自治州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
寧夏 寧夏回族自治區
內蒙古 內蒙古自治區 鄂倫春自治旗
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
鄂溫克族自治旗
甘肅 甘肅臨夏回族自治州 張家川回族自治縣 東鄉族自治縣 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 肅南裕固族自治縣
甘肅甘南藏族自治州 天祝藏族自治縣
肅北蒙古族自治縣 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
廣西 廣西壯族自治區 都安瑤族自治縣 金秀瑤族自治縣 巴馬瑤族自治縣 富川瑤族自治縣 大化瑤族自治縣 恭城瑤族自治縣
融水苗族自治縣
三江侗族自治縣
龍勝各族自治縣 隆林各族自治縣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
環江毛南族自治縣
雲南 雲南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 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
雲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維西傈僳族自治縣 屏邊苗族自治縣
雲南楚雄彝族自治州 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 峨山彝族自治縣 石林彝族自治縣 景東彝族自治縣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 寧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 漾濞彝族自治縣 47個彝族鄉
雲南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寧蒗彝族自治縣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 南澗彝族自治縣 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縣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 回族鄉
雲南迪慶藏族自治州 瀾滄拉祜族自治縣 阿昌族鄉
雲南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 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臨滄市) 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 滄源佤族自治縣(臨滄市) 西盟佤族自治縣
雲南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 玉龍納西族自治縣
雲南大理白族自治州 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
河口瑤族自治縣 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 墨江哈尼族自治縣
雙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縣
貴州 貴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松桃苗族自治縣 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
貴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 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
貴州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玉屏侗族自治縣
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 三都水族自治縣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 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沿河土家族自治縣
四川 四川涼山彝族自治州 馬邊彝族自治縣 峨邊彝族自治縣
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 木里藏族自治縣
四川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 北川羌族自治縣
重慶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湖南 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城步苗族自治縣 麻陽苗族自治縣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
江華瑤族自治縣 通道侗族自治縣 新晃侗族自治縣 芷江侗族自治縣
湖北 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
廣東 連南瑤族自治縣 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 乳源瑤族自治縣
海南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
白沙黎族自治縣 樂東黎族自治縣 陵水黎族自治縣 昌江黎族自治縣
吉林 吉林延邊朝鮮族自治州 長白朝鮮族自治縣 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 伊通滿族自治縣
遼寧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
岫巖滿族自治縣 新賓滿族自治縣 清原滿族自治縣 本溪滿族自治縣 桓仁滿族自治縣 寬甸滿族自治縣
河北 大廠回族自治縣 孟村回族自治縣
青龍滿族自治縣 豐寧滿族自治縣 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寬城滿族自治縣
浙江 景寧畲族自治縣

民族自治地方的優惠政策

中共先後制定民族地方經濟優惠大小政策共83項,包括財政優惠政策9項、稅收優惠政策14項、工業優惠政策12項,從投資、金融、稅收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商業、供銷和醫藥企業。中共還在財政上逐步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包括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專項財政轉移支付、民族優惠政策財政轉移支付以及國家確定的其他方式,中央向民族地區轉移財政支付1981至2011年累計20889.40億元。[8]從實行民主改革的1959年到2008年,中央給予西藏財政補助累計達2019億元,年均增長近12%;從自治區成立的1955年到2008年,中央財政給予新疆財政補助累計達3752.02億元,年均增長11%。[9]2012年,西藏財政支出93%來自中央轉移支付,雖因中國財稅制度的原因 西部省份普遍接受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但仍以西藏為高。[10]民族地區的企業還免徵地稅。[11]還有少數民族地區財政三照顧政策。[12]中央財政來自全國的稅收及其他收費。[13][14]同時,中共還以用行政命令方式讓東部地區對口支援民族地區和西部省份:北京支援內蒙古、河北支援貴州、江蘇支援廣西和新疆、山東支援青海、上海支援雲南和寧夏、全國支援西藏;中央各部門對口幫扶貧困地區:中央國家機關、全國18個省(市)和17個中央企業對口支援西藏。[15]

中國的民族自治實體

有關部門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