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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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英語:social security),指社會保險或保障機制,幫助公民面對某些社會風險如:失業疾病、事故、衰老死亡等,或是保障基本的生存資源如教育醫療等。社會保障一般包括社會保險、社會互助、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內容。[1]現代社會保險由奧托·馮·俾斯麥於19世紀在德國創立。

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的比較

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在一戰以前只是一個廣泛的概念,早期曾被人提及,但是仍不具備完善的系統性,也沒有被納入任何實際性的長期計劃。只有相對較少的國家擁有社會保險計劃,這些計劃的涵蓋範圍相當有限。[2]第一次世界大戰發生時(1919~1924),國家社會保險的保障範圍延伸到外籍勞工、農業勞動者以及提供失業和生育津貼。到了1920年代中期,國際勞工組織(ILO)加速推動社會保險政策,使全世界大部分的地區對於這個政策越來越感興趣,但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生活成本的增加,降低了社會保險計劃的效率,因此各地國家政府開始推動改革、立法創新。

戰間期,除了工傷事故之外,疾病保險也被列為第一個主要優先事項,然而大量新增的養老醫療住房復健方面的需求需要相當大的公共支出,為了幫助各個國家解決此項問題,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國際勞工組織(ILO)推動了強制提撥的社會保險模式。

第二次世界大戰是全球福利改革情勢的重要時期,就像第一次世界大戰一樣,使社會和經濟生活從根本改變,並且更加清楚表達公平與民主的願景。[3]此時,國際勞工組織(ILO)從社會保險的模式跳脫出來,轉變成一種更加整合社會的概念-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社會安全措施的延伸可以提供基本收入給需要這種保障和綜合性醫療保健的所有人。並且在1944年的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兩項建議:收入安全建議書(the Income Security Recommendation)(編號67)和醫療保健建議書(the Medical Care Recommendation)(編號69),此舉明確強調社會安全是全體公民的基本與普遍的權利。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社會保險和社會安全的基礎加以整合,利用社會保險的強制提撥方式,進行社會安全的規劃。而社會保險與社會安全不同的地方在於社會保險所涉及到的範圍為可能會面臨的各種風險,例如:工人可能會投保的範圍為疾病生育、失能、老年失業等。社會安全則是對於那些有需要提撥的對象但卻不屬於強制行社會保險的照顧範圍,像是受撫養的子女與具有需求的殘疾失能人士,以及老年人寡婦等,也就是所謂的社會救助

後來,從「社會安全信條」的角度來看,國際勞工組織(ILO)社會安全專家之一的蓋伊•佩林(Guy Perrin)認為這是「在全新的架構里」尋求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兩者的調和,以期待國際勞工組織(ILO) 在二十世紀下半葉的社會安全國際化的過程里,能夠開創新局、並扮演好新的角色。[4]

另見

參考文獻

  1. 張麗. 香港社会保障制度变迁.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學術論壇·1999年卷》. 1999年 [2014年2月25日]. 
  2.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and the quest for social justice, 1919–2009,p140
  3.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and the quest for social justice, 1919–2009,p150
  4. G. Perrin: 「Reflections on fifty years of social security」, 刊登於 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 (Geneva, ILO , 1969), Vol. 99, No. 3, p. 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