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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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文梵语Taṇhātṛṣṇātrishna),或译爱欲贪爱渴爱等等,字面意思是十二因缘之一。因为得到某种感受(),对于外境产生需要、不放弃的念头,希望能够得到(),这是所有有情都会产生的基本冲动。

概论

爱可概分为染污爱,与无染污爱。染污爱以为体,无染污爱以为爱。

早期原始佛教理论中,由于对于因缘实况是无常、败坏、磨灭之法不知,故于六根六境相缘六识升起引发乐受时,对此现况产生不当之贪著和想像,就是贪爱北传佛教认为,爱为贪图享乐等境界,但是未能广遍追求,是名为爱。舍受的本性是宁静的,而这也能成为爱的目标。上座部佛教则主张,对“爱”(境生爱欲)而产生“取”(即追求造作)[1]

分类

爱可概分为,欲爱、色爱、无色爱三者;又可分成欲爱,有爱,无有爱三者。

欲爱

欲爱(巴利语kāma-taṇhā),对欲乐(kāma)产生的爱取,是一种对于感官(五蕴)及其带来快乐感受的爱。这是属于欲界的爱。

有爱

指依止常见建立之渴爱。[2]

无有爱

依止断见建立之渴爱。

参考文献

  1. 巴利大藏经·相应部》(卷12章2):“诸比丘!何为取?诸比丘!此等有四取:欲取、见取、戒禁取、我语取。诸比丘!以此谓之取。”
  2. 《清净道论》“……“色爱”,是色所缘现于眼之视野有欲乐味而乐味转起时,名为“欲爱”,其〔色〕所缘看为“恒、常”而与常见共转起时,名为“有爱”,又其〔色〕所缘看为“断绝、灭亡”而与断见共转起时,言为“无有爱”。”(CBETA, N69, no. 35, p. 238, a2-5 // PTS.Vism.567 - PTS.Vism.568)
    《瑜伽师地论》:“……常见断见为依止故。建立有爱及无有爱。”(CBETA, T30, no. 1579, p. 673, c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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