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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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巴利文与梵语:Taṇhā、tṛṣṇā、trishna),或译欲、欲、爱欲、贪爱、渴爱等等,字面意思是渴,十二因缘之一。因为得到某种感受(受),对于外境产生需要、不放弃的念头,希望能够得到(取),这是所有有情都会产生的基本冲动。
概论
爱可概分为染污爱,与无染污爱。染污爱以贪为体,无染污爱以信为爱。
早期原始佛教理论中,由于对于因缘实况是无常、败坏、磨灭之法不知,故于六根、六境相缘六识升起引发乐受时,对此现况产生不当之贪著和想像,就是贪爱。北传佛教认为,爱为贪图享乐等境界,但是未能广遍追求,是名为爱。舍受的本性是宁静的,而这也能成为爱的目标。上座部佛教则主张,对“爱”(境生爱欲)而产生“取”(即追求造作)[1]。
分类
爱可概分为,欲爱、色爱、无色爱三者;又可分成欲爱,有爱,无有爱三者。
欲爱
欲爱(巴利语:kāma-taṇhā),对欲乐(kāma)产生的爱取,是一种对于感官(五蕴)及其带来快乐感受的爱。这是属于欲界的爱。
有爱
指依止常见建立之渴爱。[2]
无有爱
依止断见建立之渴爱。
参考文献
- ↑ 《巴利大藏经·相应部》(卷12章2):“诸比丘!何为取?诸比丘!此等有四取:欲取、见取、戒禁取、我语取。诸比丘!以此谓之取。”
- ↑ 《清净道论》“……“色爱”,是色所缘现于眼之视野有欲乐味而乐味转起时,名为“欲爱”,其〔色〕所缘看为“恒、常”而与常见共转起时,名为“有爱”,又其〔色〕所缘看为“断绝、灭亡”而与断见共转起时,言为“无有爱”。”(CBETA, N69, no. 35, p. 238, a2-5 // PTS.Vism.567 - PTS.Vism.568)
《瑜伽师地论》:“……常见断见为依止故。建立有爱及无有爱。”(CBETA, T30, no. 1579, p. 673, c5-6)
前任: 受 |
十二因缘 爱 |
继任: 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