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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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科举制度是古代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对中国社会和文化产生了巨大影响,直接催生了不论门第、以考试产生的“士大夫”阶层[1]

公元587年,隋文帝正式设立科举制度,在唐朝发展成型,并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1905年),持续了1300多年。中国现代社会的公务员选拔制度亦是从科举制度演变而来[2]

历史

科举以前的人才制度

秦朝以前,中国社会采用分封制,选士也依靠世袭制度。西周时,天子以及诸侯分封天下。周礼之下,社会阶级分明。管理国家由天子诸侯分级负责。而各阶层按伦常,依照血缘世袭。到了东周,制度开始崩溃,于是有“客卿”、“食客”等制度以外的人材,为各国国君服务。

到了汉朝,分封制度逐渐被废,皇帝中央集权得以加强。皇帝为管理国家,需要提拔民间人材。当时采用的是察举制,由各级地方推荐德才兼备的人材。由推举的称为秀才,由推举的称为孝廉。察举制缺乏客观的评选准则,虽有连坐制度,但后期逐渐出现地方官员徇私,所荐者不实的现象。若单纯以是否考试来论定是否为科举,汉代的察举制则是最早经考试选拔人才的[3]。而科举仅是俗称,隋初建此制正式名称为贡举,与汉代别无二致。若以自由报考排除门阀限制,则是由唐朝开始。

魏文帝时,陈群创立九品中正制,由中央特定官员,按出身、品德等考核民间人才,分为九品录用。两晋六朝时沿用此制。九品中正制是察举制的改良,主要分别是将察举之权,由地方官改由中央任命的官员负责。但是,这制度始终是由地方官选拔人才。魏晋时代,世族势力强大,常影响中正官考核人才,后来甚至所凭准则仅限于门第出身。于是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现象。不但堵塞了民间人材,还让世族得以把持朝廷人事,影响皇帝的权力。

隋唐

为了改革九品中正制,隋文帝于开皇七年(587年)命各州“岁贡三人”,应考“秀才”。隋炀帝在大业年间增设“进士”和“明经”两项名目,为后世所沿袭,故一般认为隋朝是科举制的开端。[4]

隋代科举没有严格的选拔程序,多由皇帝下诏征辟,由州郡荐举,可说只是察举制的修正。除进士明经外,科目尚有贤良、孝悌、秀才等,大体沿袭前代察举的名目。考试方法是试“策”,考生须加以解说或辩明,优良者“应对如响”。[5]

唐朝继承并发展了这一制度。唐朝的科举分为常科制科两类。常科每年举行,制科则是皇帝临时设置的科目。常科的考生有生徒乡贡。常科名目很多,依据应举人的条件和考试内容分为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科。生徒是在国子监(国子学、弘文馆、崇文馆)、各地学馆入学考试合格的学生。乡贡则是向州县申请(投牒自举),通过府试州试得以参加尚书省考试的人[6],又称举人;考头名的称解元。通过朝庭尚书省省试者称为进士及第,考头名的称状元,其余分甲第和乙第。

唐朝初年,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科举考试[7]开元二十四年(726年),以郎官地位太轻,改由礼部侍郎主持。唐朝科举中最常见的科目是进士和明经。进士一般试帖经、杂文策论,分别考记诵、辞章和政见时务。明经一般试帖经、经义、策论。所以进士和明经的区别主要在于辞章和经义。当时人重进士和轻明经。进士每年录取名额不过三十人,加上明经也只有百人左右。进士、明经等及第后,一般要守选数年,方可通过吏部铨选授官[8]

除了每年的常科考试外,还有临时不定期由皇帝亲自主持的科举考试,叫制科。唐朝制科的科目见于记载的就有百种,如博学宏词科、文经邦国科、达于教化科、可以理人科等。参加制科的人不仅有白身,也包括有出身和官职的人。应试者可以由他人举荐,也可自荐。开元以后,全国参加制科的人“多则两千,少犹不减千人”,所以“所收百才有一”。考试以策论为主,也考经史和诗赋。录取后“文策高者,特赐与美官,其次与出身”。制举以开元时期为最盛,唐文宗太和以后则甚少举行。

武则天主政时,曾首创了由皇帝主持,复核进士资格的殿试;和取武将的武科举。但是,二者在唐朝时并未有成为定例。

唐朝的科举仍然留有一定的察举制影子。例如:士子在应试前,流行把自己的作品呈送社会名流,希望名流能向主考推荐。叫作“行卷”。除了武则天主政的一段时间外,唐朝的科举没有糊名(弥封)的习惯。考官在评卷时,考生的名声往往是考虑因素之一。这样做的原意跟举察一样,是希望可以兼顾人材在试场外的表现。但同时这亦无可避免造成了不公平,出现士子与考官之间的利益瓜葛。到了唐末吏治败坏时,弊病更甚。

整个唐朝的科举取士约一万人。主要有秀才、明经和进士科。进士科考诗赋、时务策,以文章辞彩为标准。明经科则考士子对儒家经典的认识。唐朝的宰相中,百份之八十是进士出身,可见科举的成效。不过进士科一般较困难,因此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一语。但科举过后还要经吏部考试,合格者才能授予官职[9]。同时科举亦并非唐朝政府招纳人材的唯一方法,门荫入仕和杂色入流也是唐朝重要的入仕途径。到了唐朝后期,出身寒门由科举入仕者渐多,与世族门荫入仕者形成两大官僚派系集团,互相倾轧,史称“牛李党争”。

唐朝的新科进士仅授予的官职远较后代进士低微。例如,唐朝秀才科上上第授正八品上官职,明经科的上上第授从八品下官职而进士、明法两科,甲第授从九品上;乙第只能当最小的官从九品下。著名诗人王维考中状元后当的太乐丞,就是从八品下的小官。因此,唐朝的科举类似于现代的基层公务员招考。

宋朝进一步改良了唐朝的科举制度,确立了一套相当完整的体制。宋朝的科举制度公平性大幅提升,许多大臣的子孙也未考上科举,仅能担任中低阶官员,因此当时还产生“富贵不过三代”的俗语。

宋朝改良科举制度,其中重要原因是皇帝欲加强对取士过程的控制,减少考官及士子联党结派的可能。自宋太祖开宝六年起,取录的进士一律要经过由皇帝亲自主持的最后一关殿试,名次也由皇帝亲定。自此以后,进士都是“天子门生”,而不再是考官的门生。为了保证考试公平及公正,宋朝对考试的规则进一步完善,以免考生或考官作弊。另一方面,宋朝取士的数量大增,每科进士通常达数百人,并且放宽了应考条件,不论财富声望年龄皆可应考,对偏远地方的考生更给予路费。自宋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起,定期开考,三年一科,之后为明、清二朝所沿袭,至科举被废为止,宋朝的科考分为三级:解试(州试)、省试(由礼部举行)和殿试。解试由各地方进行,通过的举人可以进京参加省试。省试在贡院内进行,连考三天。为了防止作弊,考官俱为临时委派,并由多人担任。考官获任后要即赴贡院,不得与外界往来,称为锁院。考生到达贡院后,要对号入座,同考官一样不得离场。试卷要糊名誊录,并且由多人阅卷。而殿试则于宫内举行,由皇帝亲自主持及定出名次。自宋朝起,凡于殿试中进士者皆即授官,不需要再经吏部选试。

南、北宋三百二十年,总共开科一百一十八次。取进士39,711人。[10]

北宋各地方进士人数比较[11]
960年-997年 998年-1020年 1021年-1063年 1064年-1085年 1086年-1100年 1101年-1126年
两江江南福建 163 403 1604 1363 1034 2471
京畿山东西河北 67 47 63 41 23 19

元朝的科举取士一共经历四个阶段:戊戌选试延祐复科至元废科至正复科

扬州府试场所—泰州学政试院

元太宗窝阔台九年(1237年)农历八月,根据耶律楚材的建议,窝阔台下诏书[12],对儒士开科取士。诸路考试,均于1238年(戊戌年)举行,史称“戊戌选试”。录取东平杨奂等4,030人,皆为一时名士。[13]按照他们原来的打算,此后准备再辟举场精选入仕。这说明戊戌选试确实是科举取士的步骤之一。但后来“当世或以为非便,事复中止”。[14]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以后,元朝君臣围绕科举兴废问题曾展开反复讨论。其中比较重要的,是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之议,这是灭宋后关于科举的一次重要讨论。其“事虽未及行,而选举之制已立”。[15]但是终世祖之世,科举制度始终没有实行。元成宗元武宗时,也一再议“科举事”,但仍无结果。

元朝前期有相当一段时间不举办科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元朝开国之初,客观上没有迫切需要另辟取仕途径。第二,科举取士是汉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元朝全面实行此种办法便意味着全面的汉化,意味着蒙古贵族特权的丧失。第三,由吏入仕逐渐制度化,这种制度在其形成过程中,以越来越大的力量排挤和对抗实行科举制来求得自身的生存,最后导致科举制的流弊日趋甚笃。[16]

1311年,元仁宗即位,为了整顿吏治,改革由吏入仕制度带来的某些弊端,主张以儒治国,重新提出"求贤取士,何法为上"的问题。[17]皇庆改元(1312年)仁宗将其儒师王约特拜集贤大学士,并将王约“兴科举”的建议“著为令甲”(《元史》列传第六十五王约)。皇庆二年(1313年)农历十月,仁宗要求中书省议行科举。同年十一月,元廷以行科举诏颁天下。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道。

元仁宗下诏以朱熹集注的《四书》为所有科举考试者的指定用书,并以朱熹和其他宋儒注释的《五经》为汉人科举考试者增试科目的指定用书。[18]这一变化最终确定了程朱理学在今后600年里的国家正统学说地位,因为后来的明清两朝的科举取士基本沿袭元朝的科举制度及其实施办法,并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发展、充实和完善。[19]

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年)八月,全国举行乡试;延祐二年(1315年)二月,在大都(今北京)举行会试;同年三月,在大都皇宫举行殿试廷试),录取进士56人,史称“延祐复科”。

元朝的科举制度基本沿袭宋朝,用“经义”、“经疑”为题述文。科举分为地方的乡试,和在京师进行的会试及殿试。

和唐宋科举不同的是,元朝科举只考德行明经一科,[20]但分成左右榜。右榜供蒙古人色目人应考;乡试时只考两场,要求相对较简单。左榜供汉人南人应考,乡试时考三场,要求相对较严格。

中书省对于乡试会试(“会试”之名亦始见于金朝)、殿试的举行时间,每次考试的录取人数、考试内容、考官来源、各行省的乡试录取名额分配、考试过程中的考场纪律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21]

乡试,每三年一次,都是在八月二十日举行,全国共在17个省级区域设17处乡试科场,按照不同的地方的人口和民族进行名额分配,从赴试者中选合格者300人于次年二月到大都参加会试。会试,于次年二月初一日试第一场,初三日第二场,初五日第三场,取中选者100人。一个月后,在三月初七日,100名会试中选者在大都皇宫举行殿试廷试),每次录取进士数十人。乡试、会试中选的名额都按照不同的地方的人口和不同的民族进行分配。[22]

值得注意的是,高丽王朝所在的征东行省也有乡试科场,并在300名乡试中选者中有3人的名额。

元惠宗至元元年(1335年)十一月,专权的右丞相伯颜使得惠宗下诏停止科举取士,因为伯颜专权到至元六年(1340年)二月,原本定于至元二年(1336年)和至元五年(1339年)在大都举行的两次科举取士都被迫停止,史称“至元废科”。

至元六年(1340年)二月,伯颜去职,脱脱被惠宗任命为知枢密院事;1340年十月,惠宗任命脱脱为右丞相。同年十二月,惠宗下诏恢复科举取士。至正元年(1341年)八月,全国范围内恢复乡试,至正二年(1342年),会试殿试相继在大都举行,史称“至正复科”。

此后科举取士三年一次,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最后一次在大都举行会试和殿试。1368年八月元惠宗北逃、元朝灭亡后,不再有科举取士。

元朝自元仁宗于1313年下诏恢复科举取士至元惠宗(元顺帝)1368年八月逃离大都、不再科举取士为止,每三年举办一次,除了1336年和1339年曾停办两届外,共举办过十六次,取进士1,139人,国子学积分及格生员参加廷试录取正副榜284人,总计为1,423人。[23]但元朝科举所选人材通常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在元政府中产生的影响也不大。

明、清

明清科举各级考试名称

明朝的科举在元朝萎缩的基础上改良并得到发展,制度已完善,规模也增加,参加科举的人数大增;但考核的内容却开始僵化。明朝二百七十七年开科八十九次,取进士24,536人。

清朝科举基本承袭明制。同时限制考试资格,如门子、长随、番役、小马、皂隶、马快、步快、禁卒、仵作、弓兵之子孙,倡、优、奴隶、乐户、丐户、疍户、吹手等,都不准应试[24]。清开国初时曾在顺治年间两次分满汉两榜取士;之后改为只有一榜,但不特别鼓励满人、蒙古人参加,把科举入士之途留给汉人。满人、蒙古人参加科举虽然有较易考中的捷径,但最后殿试头三名习惯只授予汉人,即所谓“旗人不占鼎甲”。清朝二百六十七年间开科一百一十二次,进士二万六千人;进士前三名中只有三人是满人,其中两人是顺治分榜时所取,蒙古族只有一位阿鲁忒·崇绮同治乙丑(1865年)考中状元。

明清时,正式由国家举行的科考分为三级:乡试、会试、殿试。

因为明清的科举与学校结合,故此在参加正式科考以前,考生先要取得“入学”的资格,即成为生员。入学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称为童试的县、府、院三级考试。这是大部分士子所用的方法,被认为是入士的正途。另一方法是进入国子监,成为监生。监生中有皇帝恩准的“恩监”;因长辈曾为国建功而特准的“荫监”;和最常见的方法:透过捐献金钱财物而成的“捐监”。监生虽然亦可应乡试、会试;但一般被认为是“杂流”,就算能考中进士,地位也较为低。从生员入国子监称“贡生”,是监生的正途所出,属一种荣誉。

童试

明清最基层学校无定称,诸如“门馆、村塾、家塾、族塾、义学、社学、书院”不等,主要预备科举的预选试“童试”。[25]童试分为“县试”、“府试”、“院试”三阶段。[26][27]童生通过县试、府试、院试三阶段的童试后,得以挂名于官学(府学、州学或县学,三者平级,获得官学学籍是报考乡试的前提),身份升为“生员”(俗称秀才)。不过生员欲考科举正式第一试乡试,得先过乡试预选,称“科考”(科举的各级考试又统称科考,但此科考特指乡试预选)。生员有四种出路。最佳者,考乡试中式成为举人[25]次者,乡试三考不中,可赴吏部选官,最高选至知县[25]再次者,经学政选拔考进国子监,成为贡生,在国子监“坐监”一定时间再经选拔,可分配教职或州县副职,官阶不能升至知县。[25]最差者,一直未通过乡试的预选试“科考”,终生仅为秀才。下段详述之。

县试在各县进行,由知县主持。[28]清朝时一般在每年二月举行,连考五场。通过后进行由的官员主持的府试,在四月举行,连考三场。通过县、府试的便可以自称“童生”,童生参加由各省学政或学道主持的院试,院试中式者获得挂名于官学(府学、州学、县学)的资格,称“生员”(俗称秀才),算是有了“功名”,进入士大夫阶层;有免除差徭,见知县不跪、不能随便用刑等特权。

生员分三等。清朝学政任期三年,三年内两次考核生员,第一次称“岁试”,按岁试成绩,国家福利升级或降级。初入学的生员都称附学生员,简称“附生”,人数无限额;升一级为增广生员,简称“增生”,有定额;成绩再称一级为廪膳生员,简称“廪生”,由公家按月发给粮食,有定额。[29]

通过院试就可到官学(府学、州学或县学,三者平级)读书,所谓“入学”。不过府、州、县学的本质,是挂名于官办学校以获得乡试的应考资格,实际教学还赖于基层学校 (族塾、书院等等)。“实际上生员不坐斋,学官不讲学,除生员入学之初向学官执贽称弟子之外,师生有终身不相往来者......府、州、县学只是学官养老的冷衙”。[25]府、州、县学的功能仅为举行月考和季考(按月月考、按四季季考)的考场。[30]学官的名衔按行政等级而异,府学学官称“教授”,州学学官称“学正”、县学学官称“教谕”。[25]

有些读书人要多次尝试才能通过最基本的县、府试成为童生。亦有人得到童生的身份后,院试多次落第,到了白发苍苍仍称“童生”者大不乏人。清道光广东曾经多次有百岁童生参加院试的纪录。[31]有些基层学校声名卓著,有些秀才(即通过童试)以至举人(即通过童试之后一级的乡试)会继续就读这些基层学校。[25]

乡试

科考”(乡试预选)在科举正式第一关乡试同年上半旬举行。[32]乡试按规定每三年一考。[33]清朝时是在子、年举行,遇上皇帝喜庆亦会下诏加开,称为“恩科”。乡试于八月在两京及各省省城的贡院内举行,亦称“秋闱”。考官是由翰林及进士出身的官员临时担任。乡试每次连考三场,每场三天。开考前,每名考生获分配贡院内一间独立考屋,称为“号舍”。开考时,考生提着考篮进入贡院,篮内放各种用品,经检查后对号入座。然后贡院大门关上,三天考期完结前不得离开,吃喝拉撒睡都得在号舍内。每次各省乡试取录的名额不一,按各地文风、人口而定。清朝时,以直隶、江浙取录最多,贵州最少。监生、贡生更可以离开本籍,到京师赴考。

乡试发的称为“乙榜”,又称“桂榜”。考中的称为“举人”,头名举人称“解元”,第二名至第十名则称为“亚元”。[33]中了举人便具备了做官的资格。

会试和殿试

参见:会试
参见:殿试
金榜名录

通过乡试的举人,可于次年二月参加在京师的会试和殿试。会试由礼部在京城贡院举行,亦称“春闱”,同样是连考三场,每场三天,由翰林或内阁大学士主考。会试发的榜称为“杏榜”,取中者称为“贡士”,贡士首名称“会元”。

得到贡士资格者可以参加同年四月的殿试。殿试由皇帝主持和出题,亦由皇帝钦定前十名的次序。殿试只考一题,考的是对策,为期一天。录取名单称为“甲榜”,又称“金榜”;分为三甲:一甲只有三人,第一名状元、第二名榜眼、第三名探花[34][35],赐“进士及第”。二甲多人,赐“进士出身”。三甲则赐“同进士出身”。[36]二、三甲第一名一般称为“传胪”。殿试只用来定出名次,能参加的贡士通常都能成为进士,不会再有落第的情况。能中进士便是功名的尽头,不能重考以求获得更高的名次。能够一身兼解元、会元、状元的,就是“三元及第”。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中,仅有14人能够三元及第,在唐朝有二人张又新准元翰、宋朝有六人孙何王曾宋庠杨置王若叟冯京,金代一人孟宋献,在元朝只有王崇哲一人;明朝三百年间的八十九位状元中,只有黄观[37]商辂两人,清朝则有钱棨陈继昌两人(另有三元及第的武状元王玉𤩱)。

明清的惯例,殿试一甲授翰林院修撰及编修。其他进士要经过考核(称朝考),成绩较好及年龄较轻者获得进入翰林院任“庶吉士”进修。其余的进士则可能任六部中书御史;间中亦有派为知县、知府等职。进士榜下即用为知县,被称为“老虎班”;指其行事往往雷厉风行。

明初洪武三十年(1397年)的会试曾发生南北榜之争。当年春天杏榜取录的五十二名进士全部为南方人,引起北方举人的不满。朱元璋大怒,亲自查问后,把三名主考处死,在夏天再发榜,所取的进士全为北方人。之后在明仁宗时确定南北分卷,会试按地域分配名额。在会试的试卷中加上“南”、“北”等字,按“南六十”、“北四十”的规定录取进士。之后比例偶有调整,但按南北分配名额的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朝科举被废。这种制度保障了文化相对落后的边远省份(如甘肃贵州云南等)每科(届)科举会试有一定数量的举人成为贡士、进士,进入政界的中高层,有利于保持国家的统一与政治安定。[38]

废除

清初,康熙皇帝已意识到科举考试中的八股文“空疏无用,实于政事无涉”,并于1663年废止八股文考试。1665年,礼部侍郎黄机说:“先用经书,使阐发圣言微旨,以观心术。不用经书为文,人将置圣贤之学于不讲,请复。”康熙于是在1668年恢复八股文考试[39]

1738年,兵部侍郎舒赫德上书乾隆皇帝说:“科举之制,凭文而取,按格而官,已非良法,况积弊日深,侥幸日众。应将考试条款改移更张,别思所以遴拔真才实学之道。”乾隆组织讨论之后,发现没人能提出替代科举之方,这次提议暂且结束[39]

鸦片战争后,科举的内容一下子就完全显现了与现代世界脱节的窘况,加上西学东渐学校教育的崛起,科举制度渐渐衰落。

1895年,中国在甲午战争中被日本打败,发生在京考会试的举人集体请愿的公车上书事件。康有为梁启超等举人们的建议之一,便是改革科举,兴办新学百日维新时,科举内容由八股改为试策论,但在戊戌政变后再次被恢复。1901年,清政府先废除考试用八股文。到了光绪三十一年,即1905年9月2日,经袁世凯奏请,慈禧太后以光绪帝的名义发布上谕明告:“着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40]自此延续千年的科举制度正式宣告废除。

清政府虽然废止了传统的科举,但并未停止透过考试来从民间选拔人材;而科考千年来深入民心,民间对以考试入士为官之途,仍然有相当的需求。在废科举的同时,清政府同时制订了“留学生考试章程”,吸引归国的海外留学生透过考试进入政府。1905年至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为止,被称为“洋科举”的留学生考试举办过六次,总共取录了1388人。根据规定,在海外高等学校入学三年者可以应考。考试分为两场,首场在学部举行,称“部试”;次场在保和殿举行,称为“廷试”。考试内容包括外文,以及留学生留学时所习科目。考取者按成绩及其学习专业,分别授予各科“进士”、“举人”等传统科举的身份,成绩最佳者更授予翰林编修。当时的各式名衔包括有“格致科进士”、“工科进士”、“商科举人”以至“牙科进士”等等。

20世纪初期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亦有重提科举制讨论。对此,鲁迅新文化运动倡导者予以激烈的反驳,其中以《孔乙己》一文为代表,讲的是一名名叫孔乙己的读书人在科举制的迫害下受难直至灭亡的悲惨经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篇文章被选入全日制义务教育初中语文课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前三任院长沈钧儒、董必武和谢觉哉则分别是光绪年间进士和秀才。

科举的考试内容

隋、唐、宋

明朝绘画:科举考试中的皇帝

隋炀帝时的科举分两科,一称明经,另一称进士。虽然唐朝大大增加了科目数量,但明经和进士仍是选拔官员的主要科目。

明经科的主要考试内容包括帖经墨义。帖经有点像现代考试的填充,试题一般是摘录经书的一句并遮去几个字,考生需填充缺去的字词;至于墨义则是一些关于经文的问答。进士科的考试主要是要求考生就特定的题目创作,有时也会加入帖经。

唐高宗时代以后,进士科的地位慢慢超越了明经,成为科举中唯一的重要科目。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进士科考生需要发挥创意方能及第,而明经只需熟读经书便能考上。而且进士科的评选标准甚严格,考上的人数往往只是明经科的十分之一。当时曾有一句说话:“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道出了进士科的难度。欧阳修称:“东南俗好文,故进士多;西北人尚质,故经学多。科场东南多取进士,西北多取明经。东南州、军进士取解,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西北州、军取解,至多处不过百人,而所解至十余人,是十人取一;比之东南,十倍假借之矣。”

另外,在武则天时代开始,亦设立了武举考试,用以挑选武官[41]

宋朝大部分时间的科举内容与唐朝分别不大,但王安石执政时,曾对科举制度进行改革,把帖经、墨义和诗赋等考试都取消了,改为以经义(解释经书)、论(对时局的评论)和策(提出解决时弊的办法)作为考试内容。然而,苏轼等人对该项改革提出了强烈的抗议,王安石辩解说:“西北人旧为学究,所习无义理,今改为进士,所习有义理。……今士人去无义理就有义理,脱学究名为进士,此亦新法于西北士人可谓无负矣。”。

元朝的科举虽然对自身的统治影响不大,但它的内容却有重大转变。第一是科举不再分科,专以进士科取士。第二是考试的指定读物有所变动。新的规定是,如果经义的考试内容包括四书,则以朱熹著述的《四书集注》作为主要的依据。

明、清

明神宗万历二十六年状元赵秉忠状元卷
1894年会试题目

明清时期科举考试在乡试及会试皆以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的内容命题[42],要求考生以古人的语气阐述经义,“代圣人立言”,用八股文作答。八股文有很多格式上的要求,极为讲究形式。只有到了科举最后一关,用以决定名次的殿试,才会改为考时务策问。但是考生答策的内容很多时都并不重要,清朝便惯以试卷的书法高下,取定殿试名次的高低。

热衷科举的人只识四书五经,其他以外的知识,统统都成了“杂学”,很多读书人都是一概不通。讽刺科举的小说《儒林外史》中有这样一个故事:进士出身的山东学道范进的幕宾对范进讲了个笑话,说有一个四川学差在上任前其老师说:“四川如苏轼苏东坡)的文章,是该考六等的了。”该学差后来向老师汇报,他在四川三年,查不到苏轼来应考。范进不知谁是苏轼,答道“苏轼既文章不好,查不着也罢了。”

而就算是对四书五经的内容,科举亦只要求因循前人的思想,以华丽词藻作出合乎格式的漂亮文章,近乎文字游戏;不能有独立思考、创新见解。考生的实际见识和才学在八股文的要求下反而被忽略。不少考生索性舍四书五经,专门钻研为应付考试而设,称为“帖括”的八股文范文选刻本。当时一些人称八股文为“敲门砖”,意即考取功名后便可弃之如敝屣。周作人曾将八股文与“鸦片”、“缠足”、“阉人”并列,认为是荼毒中国人的四大害[43]

晚清时,力主废除科举的康有为梁启超两师徒,可算是才学与考试成绩不相符的典型例子。梁启超十二岁便入学成为秀才,十七岁举人,被称为神童,算是科举得意。但梁启超中举后自认“帖括之外不知有所谓经史也”,遇见康有为才发现原来自己一窍不通,反而要拜老秀才康有为为师。相反,康有为书香世家,家中有万卷书楼,年少已熟读经史子集古今典籍。虽然康有为名满广东南海,但他十六岁成秀才,获生员身份后却是乡试六试不售,失意科场二十载。三十六岁时方才时来运转中举人,得以与徒弟梁启超一同上燕京赴考,会试最终能以首名及第成为会元,高中进士

影响

科举放榜时的情景

科举制度在中国实行了整整一千三百年,对中国以至东亚、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隋唐以后中国的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教育、人文思想,莫不受科举的影响。

从宋朝开始,科举便做到了不论出身、贫富皆可参加[44]。这样不但大为扩宽了政府选拔人材的基础,还让处于社会中下阶层的知识分子,有机会透过科考向社会上层流动。这种政策对维持整体社会的稳定起了相当的作用。明清两朝的进士之中,接近一半是祖上没有读书、或有读书但未作官的“寒门”出身。但只要他们能“一登龙门”,便自然能“身价十倍”。历年来千万莘莘学子,俯首甘为孺子牛,目的多亦不过希望能一举成名,光宗耀祖。可以说,科举是一种拢络、控制读书人的有效方法,以巩固其统治。[45]

科举为中国历朝发掘、培养了大量人材。一千三百年间科举产生的进士接近十万,举人、秀才数以百万[45]。当然其中并非全是有识之士,但能过五关斩六将,通过科考成进士者,多数都非等闲之辈。宋、明两代以及清朝汉人的名臣能相、国家栋梁之中,进士出身的占了绝大多数。明朝英宗之后的惯例更是“非进士不进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科举成为高级官员必经之路。利玛窦在明朝中叶时到中国,所见负责管治全国的士大夫阶层,便是由科举制度所产生。

科举对于知识的普及和民间的读书风气,亦起了相当的推动作用。虽然这种推动是出于一般人对功名的追求,而不是对知识灵性的渴望;但客观上由于科举入士成为了风尚,中国的文风普遍得到了提高。明清两朝时,中国的读书人以秀才计,大部分时间都不下五十万人;把童生算在内则以百万计。[来源请求]当中除少数人能在仕途上更进一步外,多数人都成为在各地生活的基层知识份子,这样对知识的普及起了一定作用。而且由于这些读书人都是在相同制度下的产物,学习的亦是相同“圣贤书”,故此亦间接维持了中国各地文化及思想的统一和向心力。

科举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主要在其考核的内容与考试形式。由明朝开始,科举的考试内容陷入僵化,变成只要求考生能造出合乎形式的文章,反而不重考生的实际学识。大部分读书人为应科考,思想渐被狭隘的四书五经、迂腐的八股文所束䌸;无论是眼界、创造能力、独立思考都被大大限制。大部分人以通过科考为读书唯一目的,读书变成只为做官,光宗耀祖。另外科举亦局限制了人材的出路。唐宋八大家都是进士出身;但到了明清两朝,无论在文学创作、或各式技术方面有杰出成就的名家,却多数都失意于科场。可以推想,科举制度为政府发掘人材的同时,亦埋没了民间在其他各方面的杰出人物;百年以来,多少各式菁英被困科场,虚耗光阴。

就算在科举被废除以后,它仍然在中国的社会中留下不少痕迹。例如孙中山所创立的中华民国宪法中规定五权分立,当中设有的考试院便是源出于中国的科举考试传统。另外,时至今日科举的一些习惯仍然可以在中国大陆高考中看见。例如分省取录、将考卷写有考生身份信息的卷头装订起来,从而杜绝判卷人员和考生串通作弊、称高考最高分者为状元等等,俱是科举残留的遗迹。

贡院号舍模型,陈列于北京国子监

投机

假冒出身

假冒出身,是因为古时规定胥吏皂隶优伶娼妓等人的后裔,不能参加科举考试,故有人会假冒自己的出身,有几种模式,一是直接将自己过继到他人家中,二是改造自己祖先的经历,三是虚构自己祖先的姓名甚至认他人为祖先。

冒籍

假冒籍贯,通称为冒籍,由于科举考试各地依照人口文风民族设定了录取名额,所以每个士人必须要在本籍考试,以保障考试公平,许多人会设法到录取机会更高的行省赴考,如台湾建省前,许多福建省泉州府漳州府的士子都会设法以福建省台湾府籍应考,以增加录取机会。在外经商、为官等必须寄居外地,称为“寄籍”,也有人会假冒自己“寄籍”外地,而在外地投考。

作弊

由于,科举考试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一生的富贵荣华,因此不少人均企图以作弊(包括武举)以在科举中取得好成绩。最常见的作弊有三种:

  1. 贿买(即贿赂主考官以获取好成绩)。
  2. 夹带考试经文(带书或抄录于随身物品中)入内作弊。
  3. 请人代考(俗称替身枪替(替枪)请枪捉刀)。

贿买

唐朝武则天时代曾设立糊名的办法,遮掩考生的名字以减少批卷者认出撰卷人的机会,这做法在宋朝以后成为定例。同时又发明了誊录的方式,由专人抄录考生的试卷并以抄本送往评级。这样批卷者连辨认字迹也不能。然而,考生仍可与考官约定,以特定的句子或字词来作暗号,即所谓“买通关节”。为了减少这种可能,自宋太宗起订立了锁院的制度。每次考试的考官分正副多人,俱为临时委派,以便互相监察。当考官接到任命后,便要同日进入贡院,在考试结束发榜前不得离开;亦不得接见宾客。如果考官要从外地到境监考,在进入本省境后亦不得接见客人。贿买若然被揭发,行贿受贿者都可能被处死;而同场的考官亦可能被牵连受罚。

清朝入关初期,便曾发生了丁酉科考案(顺治十四年),顺天江南河南山东山西五闱弊案,最后以江南闱十六房主考全部斩立决,数十人被正法贬徙尚阳堡宁古塔。其间,数百名举人在清兵夹带下赴北京重考。是为中国科举史上最大的科场舞弊案。有人认为这是清初严厉惩治科考作弊的具体举措[46],也有人认为这是初入中原的清朝满族统治者以严刑酷法震撼汉族知识分子,从而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所谓“朝廷有意与世家有力者为难,以威劫江南人也”[47]

夹带

科举考试中被夹带入场的作弊材料
贡院内的号舍

唐朝的科举考试已设有兵卫,以阻止夹带作弊。但抄袭捉刀,屡有发生。例如贾岛手持纸条,“巡铺告人曰:‘原夫之辈,乞一联,乞一联’!”[48]宋朝起,考试在贡院内进行,贡院内考生之间是以墙壁隔开的,称为号舍。考生不可以喧哗、离场,以防止传卷或传话。但是夹带经文这作弊方法始终是屡禁不止,层出不穷。常见的方法有将经文藏在衣服里,或索性密写在衣物、身体上。其他各式随身物品,包括文具食品蜡烛等等都曾被用作夹带。明清的科举保安十分严格,要求达到“片纸只字皆不得带入试场”的程度。除了在进场前由兵卫仔细搜查外,乾隆时更曾下诏详细限定考生带入场各式物品的规格。例如:砚台木炭糕点的大小厚度;水壶、烛台的用料;以至毛笔篮子的款式都有明限。此外对检举夹带者有赏格,被发现者按刑律,除了取消资格外,更要带枷示众,发配充军,还可能累及父、师。但科场舞弊始终未曾彻底有效地受到打击。有传说指一次会试中有举人把夹带的书本掉在地上,奉旨检查的亲王却为他掩饰,说:“何以携账簿入场!”(为什么连账簿都带进场来!)[49]2003年2月在苏州又发现一本清朝考生作弊的小抄书,厚0.4厘米,只有半个巴掌大,竟有9万字的考试内容,一粒米就能盖住六个字。[50]

代考

代考在唐朝时颇为常见,诗人温庭筠“多为邻铺假手”[51]。为了防止代考,需要考生交具乡里保结,及提供详细的体貌特征的履历。进场前考官会根据履历验明考生的身份。但是,代考作弊似乎亦没有被完全杜绝,至清朝时仍间有揭发“请枪”代考。大部分的枪手都是经历科场的高手,常有已是举人出身者。例如民国初年的重要政治人物胡汉民,便是著名的代考“枪手”,胡汉民本身为举人,曾在清末两次代人参加乡试,皆获得中举,并因而获得巨额银钱[52]

处罚

科举作弊历代皆有,清朝之前,科场作案的处罚是革职、流放[53]赵翼叹道:“纳贿舞弊,仅至窜谪,科场之例,亦太弛纵矣!”[54]清朝首开“科场作弊者死”之先例。顺治十四年(1657年),发生丁酉顺天、江南科场舞弊大案,数十名考官被处斩,家产籍没,父母兄弟妻子俱流徙边境。咸丰八年的戊午顺天乡试案,主考官柏葰是中国唯一被斩处的一品大员,也是科举史上死于科场案的职位最高的官员。

武举

武举考试

唐朝武则天始创选拔武将的武举考试。至清朝时改称武科。历史上武举一共进行过约五百次。相对于文科举,武科举较为不受重视。历朝的武举时而被废,时而恢复。而武举出身的地位亦低于文科出身的进士。

唐朝

唐朝的武举主要考举重骑射步射等技术;此外对考生外相貌亦有要求,要“躯干雄伟、可以为将帅者”。宋朝时规定武举不能只有武力,要“副之策略”,问孙武兵法等。到了明朝时更改为“先之以谋略,次之以武艺”,如果在答策的笔试中不及格,不能参考武试。初期的笔试考三题,试策两题,另一题论考四书。后来四书的题目改为默写武经。武试则最少要求骑射九矢中三,步射九矢中五。至清朝时,改为先试马步射,马射二回六矢,中三为合。步射九矢中五为合。之后比并力气,包括拉硬弓、舞刀、举石。弓分八、十、十二力;刀分八十、一百、百二斤;石分二百、二百五十、三百斤。合格者才考笔试。

宋朝

以前并没有“武状元”之设。首名武状元产生于宋神宗时,为福建薛奕,后与西夏作战时战死。历史上著名由武举出身的武将尚有唐朝的郭子仪唐玄宗开元初年武举异等)、北宋徐徽言(文进士出身,后弃文习武,宋徽宗授武状元)、明朝戚继光明世宗嘉靖年武进士)等。

清朝

清朝武举分乡试、会试及殿试三级。乡试分三场,首场考马射,二场考步射及技勇,合称外场,三场默写武经。会试亦分三场,内容与乡试相同。殿试于太和殿举行,皇帝亲试。马试立三靶,各距三十五步(一百七十五尺),二回六矢,再射地球一次,中三为合始可考步射,弓以三力为准。步射立一高五尺五寸、阔二尺寸布靶,与射者距三十步(一百五十尺),六矢中二者为合,弓以五力为准。技勇包括拉弓、舞刀、举石。弓分八、十、十二力;刀分八十、一百、百二斤;石分二百、二百五十、三百斤。技勇弓必开满,刀必舞花,石举离地一尺为合。内场默写武经一段,以不错漏及端正为合。

科举名衔称谓一览

考场的座位
  • 进士:意即贡举的人员。唐朝科目中以进士科最被重视,明、清两代,始以进士为考中者的名称,凡是举人(乡试考中者)经过会试考中者为贡士,由贡士经过殿试录取者为进士。
  • 状元: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元。唐朝举人赴京应礼部考试都须投状,因此称进士科及第的第一名为状元,也叫状头。宋朝以殿试首名称状元。明、清会试以后,贡士须作殿试,分三甲取士,一甲三名,第一名为状元。
  • 榜眼:科举殿试一甲第二名称榜眼。北宋初期,殿试录取的一甲第二、三名都称榜眼,意思是指榜中双眼。明、清两代专指第二名,第三名称探花。榜眼授翰林院编修。
  • 探花:科举殿试一甲第三名称探花。唐朝进士曲江杏园初宴,称“探花宴”,以同榜俊秀少年进士二三人为探花使,遍游名园,探采名花,探花之名始于此,宋朝又称探花郎。南宋以后,专指殿试一甲第三名。元、明、清三代沿袭不改。探花授翰林院编修。
  • 贡士:古代向朝廷荐举人才的制度。自唐以后,经乡贡考试合格的叫贡士。清朝,会试考中的为贡士。
  • 会元:科举制度中乡试中式为举人,举人会试中式第一名为会元。
  • 举人:原指被推荐之人,为历代对各地乡贡入京应试者的通称。明、清两代,为乡试考中者的专称,作为一种出身资格,中了举人叫“发解”、“发达”,简称“发”,习惯上俗称为“老爷”。
  • 解元:唐朝,举进士者皆由地方解送入试,故相沿称乡试第一名为解元。宋以前称解头。
  • 孝廉:汉朝选拔官吏的科目之一,为士大夫的主要途径。明清俗称举人为孝廉。
  • 举主门生:汉朝士人通过察举和征辟人仁做官、主持州郡察举的列侯。刺吏、郡称为举主,被举、被辟的贤士便成为举主、府主的门生故吏,后科举考试及第者对主考官亦自称门生。宋太祖之后,进士由御前殿试取录,进士从此成为“天子门生”;同时亦明文规定以后举人不得自称考官门生。
  • 贡生:明、清时府、州、县学的生员,凡已考选升入国子监肄业的称为贡生。意思是以人才贡献给皇帝。
  • 秀才:别称“茂才”。本是优秀人才的通称。汉朝以后,成为荐举人才的科目之一。南北朝时,最重此科。唐朝初期,设秀才科,后来渐渐废去,仅作为对一般儒生的泛称。明太祖曾采取荐举的方法,举秀才数十人,反以知府为官。明、清两代,专门用来称府、州、县的学员。习惯上也称为“相公”。

逸闻

  • 荆州(湖南)位处僻地,没多少进士,人称荆南为“天荒”,当地的考生称“天荒解”(天:指天子;天荒:指不得见天子;三字合来指不得见天子的解元;意指无人中进士)。唐宣宗大中四年,长沙刘蜕中进士,破了“天荒解”,故称为“破天荒”。孙光宪北梦琐言》第四卷:“唐荆州衣冠薮泽,每岁解送举人,多不成名,号曰天荒解。刘蜕舍人以荆解及第,号为‘破天荒’。”
  • “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这两句为中国读书人耳熟能详的诗,来自宋真宗赵恒的杰作《劝学诗》:“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安居不用架高楼,书中自有黄金屋。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出门莫恨无人随,书中车马多如簇。男儿欲遂平生志,五经勤向窗前读。”
  • 在清朝,白发童生比比皆是。《清朝科举考试述录》中所述:“广东三水县人陆云从,入学时已百岁。”可见得中国最老的童生至少已是99岁。道光六年(1826年)丙戌科会试,陆云从年已104岁。三场考毕,不第,道光帝钦赐他国子监司业的官衔。清朝笔记《清稗类钞》载: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己卯科广东乡试,广东顺德人、百岁人瑞黄章,仍千里迢迢进京赶考,自言:“吾今科且未中,来科百五岁亦未中,至百八岁始当获隽,尚有许多事业,出为国家效力耳。”最后虽然还是落榜,两广总督和广东巡抚赠给他钱和布匹作为奖励。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广东人谢启祚百岁时参加乡试,此人三妻二妾,子23人,女12人,孙29人,曾孙38人,玄孙2人。一举考中,作〈老女出嫁〉诗一首:“行年九十八,出嫁弗胜羞。照镜花生面,光生血白头。自知真处子,人号老风流。寄语青春女,休夸早好逑。”
  • 聊斋志异》中描写乡试士子:入场提篮像乞丐,点名受呵责像囚犯,进入号房像秋后的冷蜂,出场后像出笼的病鸟,盼望报子时坐立不安像被捆住的猴子,得报没中像中了毒的苍蝇[50]

相关条目

注释

  1. 中华孔子学会. 儒学与现代化: 儒学及其现代意义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4. ISBN 9787107112201. 
  2. 孙中山对人才选拔制度的贡献. 文化--人民网. [2014-03-08]. 
  3. 应邵《汉官仪》曰︰自今已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吏,务实校试以职。
  4. 李弘祺:〈科举——隋唐至明清的考试制度〉,载刘岱编:《中国文化新论.制度篇》(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页266。
  5. 李弘祺:〈科举〉,页266-267。
  6. 常耀华,李洪波. 中华文化史十七讲. 崧博出版. 2019年3月5日. ISBN 9577356877. 
  7. 唐音癸签》卷一八《诂笺三·进士科故实》云:“吏部试判两节,授春关,谓之关试,始属吏部守选。”
  8. 《蔡宽夫诗话·唐制举情形》云:“唐举子既放榜,止云及第,皆守选而后释褐。”
  9. 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 中国网(国务院办公室). 
  10. Elman, B. A. (2000). A cultural history of civil examination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CP
  11. John Chafee, The Thorny Gates of Learning in Sung [Song] China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5).
  12. 《庙学典礼》卷一《选试儒人免差》:丁酉年(1237年)八月二十五日,皇帝圣旨道与呼图克、和塔拉、和坦、谔噜、博克达扎尔固齐官人每:“自来精业儒人,二十年间学问方成。古昔张置学校,官为廪给,养育人才。今来名儒凋丧,文风不振。所据民间应有儒士,都收拾见数。若高业儒人,转相教授,攻习儒业,务要教育人材。其中选儒士,若有种田者,输纳地税,买卖者,出纳商税,开张门面营运者,依行例供出差发,除外,其余差发并行蠲免。此上委令断事官蒙格德依与山西东路征收课程所长官刘中,遍行诸路一同监试,仍将论及经义、词赋分为三科,作三日程试,专治一科为一经,或有能兼者,但不失文义者为中选。其中选儒人,与各住处达噜噶齐 、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勾当者。随后照依先降条理,开辟举场,精选入仕,续听朝命。准此。”【其中,文中的“扎尔固齐”,元朝文献中常作“达鲁花赤”,参见《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文中的“达噜噶齐”,元朝文献中常作“达鲁花赤”,参见《元史》卷九○《百官志六》。】
  13. 《元史》卷81《选举志》一,第2017页
  14. 《元史·选举志一·科目》
  15. 《元史》卷81《选举志》一,第2018页
  16. 选自韩儒林《元朝史》:“元朝前期,科举长期停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忽必烈建元之前,蒙古对中原统治已长达半个世纪。在这一时期,凡纳土归降者,均命其为当地长官,依照金朝的官制授予官职,其中许多汉人儒士和官吏、地主等成为蒙古统治区的政权主宰者。他们在自己的辖境内,既统军,又管民,有权任命其下属官吏。到忽必烈更定官制时,"先帝朝廷旧人,圣上潜邸至龙飞以来凡沾一命之人,随路州府乡曾历任司县无大过之人,暨亡金曾入仕及到殿举人"(《紫山大全集》卷12),几乎都成为既定官员人选。因此,元朝开国之初,客观上没有迫切需要另辟取仕途径。
      第二,中统、至元之际,国家多事,大量的军费开支使元朝面临着严重的财政短缺问题。忽必烈重用阿合马、桑哥等人,让他们"理财助国",遭到朝中许多儒臣的反对。科举取士是汉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元朝全面实行此种办法便意味着全面的汉化,意味着蒙古贵族特权的丧失。而忽必烈又一向嫌恶金朝儒生崇尚诗赋之作风,他认为"汉人惟务课赋吟诗,将何用焉!"这时的忽必烈对于儒学已失去原有的热忱和兴趣,他所急需的是增强军力,保证财用。儒臣们反对阿合马、桑哥等人理财,就进一步加深了蒙古统治者与儒臣之间的矛盾,因此,对于遴选"真儒"的科举制度十分冷淡。
      第三,在忽必烈疏远儒臣、科举制度滞泥不前的同时,由吏入仕逐渐制度化。这种制度在其形成过程中,以越来越大的力量排挤和对抗实行科举制来求得自身的生存,最后导致科举制的流弊日趋甚笃。元灭南宋后,一部分儒生痛呼"以学术误天下者,皆科举程文之士。儒亦无辟以自解矣!"(谢枋得《程汉翁诗序》,《叠山集》卷6)理学家许衡等人由于忌恶宋、金科场遗风,自己重举办学校,以培养新的人材,对立即恢复科举也不感兴趣。社会对以章句注疏、声律对偶之学取士的严厉批评,也加深了蒙古统治者对科举制本身的不信任(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册)。因此,自忽必烈开国算起,科举停废长达半个世纪。”
  17. 《黄金华集》卷43
  18. 根据《元史》卷八十一《选举》记载,皇庆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乃下诏曰:“惟我祖宗以神武定天下,世祖皇帝设官分职,征用儒雅,崇学校为育材之地,议科举为取士之方,规模宏远矣。朕以眇躬,获承丕祚,继志述事,祖训是式。若稽三代以来,取士各有科目,要其本末,举人宜以德行为首,试艺则以经术为先,词章次之。浮华过实,朕所不取。爰命中书,参酌古今,定其绦制。其以皇庆三年八月,天下郡县,兴其贤者能者,充赋有司,次年二月会试京师,中选者朕将亲策焉。具合行事宜于后:科场,每三岁一次开试。举人从本贯官司于诸色户内推举,年及二十五以上,乡党称其孝悌,朋友服其信义,经明行修之士,结罪保举,以礼敦遣,资诸路府。其或徇私滥举,并应举而不举者,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体察究治。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场经问五绦,《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设问,用朱氏章句集注。其义理精明,文辞典雅者为中选。第二场策一道,以时务出题,限五百字以上。汉人、南人,第一场明经经疑二问,《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朱氏章句集注,复以己意结之,限三百字以上;经义一道,各治一经,《诗》以朱氏为主,《尚书》以蔡氏为主,《周易》以程氏、朱氏为主,已上三经,兼用古注疏,《春秋》许用《三传》及胡氏《传》,《礼记》用古注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古赋诏诰用古体,章表四六,参用古体。第三场策一道,经史时务内出题,不矜浮藻,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授。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赐进士及第,从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两榜并同。所在官司迟误开试日期,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纠弹治罪。流官子孙荫叙,并依旧制,愿试中选者,优升一等。在官未入流品,愿试者听。若中选之人,已有九品以上资级,比附一高,加一等注授;若无品级,止依试例从优铨注。乡试处所,并其余绦目,命中书省议行。于戏!经明行修,庶得真儒之用;风移俗易,益臻至治之隆。咨尔多方,体予至意。”
  19. 冯友兰; 赵复三. 中国哲学简史. 中国北京: 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9-05: 323. ISBN 9787108030795. 
  20. 根据《元史》卷八十一《选举》记载,仁宗皇庆二年十月,中书省臣奏:“科举事,世祖、裕宗累尝命行,成宗、武宗寻亦有旨,今不以闻,恐或有沮其事者。夫取士之法,经学实修己治人之道,词赋乃摛章绘句之学,自隋、唐以来,取人专尚词赋,故士习浮华。今臣等所拟将律赋省题诗小义皆不用,专立德行明经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帝然之。
  21. 《元史》卷八十一《选举志一》有详细记载。《元史·选举志一·科目》
  22. 根据《元史》卷八十一《选举志一》记载,全国共在17个省级区域设17处乡试科场,“乡试,行省一十一:河南,陕西,辽阳,四川,甘肃,云南,岭北,征东,江浙,江西,湖广。宣慰司二:河东,山东。直隶省部路分四:真定,东平,大都,上都。
    天下选合格者三百人赴会试,于内取中选者一百人,内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卷考试,各二十五人,蒙古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五人,上都六人,河东五人,真定等五人,东平等五人。山东四人,辽阳五人,河南五人,陕西五人,甘肃三人,岭北三人,江浙五人,江西三人,湖广三人,四川一人,云南一人,征东一人。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河东四人,东平等四人,山东五人,真定等五人,河南五人,四川三人,甘肃二人,陕西三人,岭北二人,辽阳二人,云南二人,征东一人,湖广七人,江浙一十人,江西六人。汉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都四人,真定等十一人,东平等九人,山东七人,河东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云南二人,甘肃二人,岭北一人,陕西五人,辽阳二人,征东一人。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广一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七人。”
  23. 《中国全史》元朝教育史. [2014-03-05]. 
  24. 罗玺纲:《太平天国史》-卷三十三-志第十二-科举附招贤
  25.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周秋光、莫志斌(2008),湖南教育史(二)》,第一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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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鸡窗剩言》记洪武二十四年,黄观亦为三元及第,但《明史》仅记黄观以贡入太学,后会试、殿试第一,未记有乡试解元之历。
  38. 余华青. 中国古代廉政制度史. 西北大学出版社. 1991 (简体中文(中国大陆)). 
  39. 39.0 39.1 《江南时报》第二十一版 副刊·揭秘. 科举是如何被废除的. 人民网>江南时报>第二十一版 副刊·揭秘. 2005年11月8日 [2005年11月8日] (简体中文). 
  40. 停罢科举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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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林白, 朱梅苏. 中国科举史话. ISBN 7210023313. 
  43. 周作人. 《夜读抄·颜氏学记》. 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2年. ISBN 9787543444089. [永久失效链接]
  44. 部分人被禁止考科举。清朝时规定:祖上三代为妓、为伶、或为隶者;曾犯大罪者;为家奴者;不可应考。雍正以前的贱户亦不可参考。
  45. 45.0 45.1 Benjamin A. Elman. Political, Social, and Cultural Reproduction via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50 (1). Asian Studies: 7–28. 1991. 
  46. 清世祖在顺天乡试案发后,他一再强调“朝廷选举人才,科目最重,必主考、同考官皆正直无私,而后真才始得”、“开科取士,原为遴选真才,以备任使,关系最重,岂容作弊坏法”,并下令把定案结果“刊刻榜文,遍行严饬,使知朕取士釐奸至意”,“自今以后,凡考官、士子须当恪遵功令,痛改积习,持廉秉公”。
  47. 《研堂见闻杂记》
  48. 唐摭言》卷12《轻佻》
  49. 黄毓民中国历史评说系列 2006-1-14
  50. 50.0 50.1 人物往事:金榜题名--封建科举考试在中国的终结_新闻中心_文化_新浪网. [2014-03-08]. 
  51. 唐才子传》卷8《温庭筠》
  52. 苏文. 晚清民国人物另类档案. 中华书局. 2006. ISBN 7101049885. 
  53. 赵翼曾说:“唐时之科场处分本轻,至五代时,虽有科场处分,不过降秩而已,宋初因之。如宋真宗时,刘师道之弟刘几道举进士,暗托考官陈尧咨,于卷中为识号,遂擢第。已而事泄,帝诏几道落籍,永不预举;师道降忠武军行军司马,尧咨降单州团练使。此为五代及宋科场处分之大概。惟王钦若知贡举时,有任懿者,贿以白金二百五十两,遂得中。后事泄,钦若反委罪于同知举官洪湛,湛遂遭贬斥。”
  54. 《廿二史札记·卷二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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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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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