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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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香港国安法、港区国安法、港版国安法
起草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提请审议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公布日期2020年6月30日
施行日期2020年6月30日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
立法历程
  • 列入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2020年6月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
  • 专门委员会讨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 一审:2020年6月18日-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
  • 二审:2020年6月28日-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
  • 人大常委会通过:2020年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20年6月3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现状:施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英文全称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引用2020年第136号法律公告《2020年全国性法律公布》:纳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
地域范围 香港特别行政区[注 1]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日期2020年6月30日
签署日期2020年6月30日 (2020-06-30)
签署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
施行日期2020年6月30日
相关法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简要
本法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现状:已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简称香港国安法[1]港区国安法[2]港版国安法[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于2020年6月3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同日以全国性法律形式纳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实施[4]

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2020年度该国立法工作计划里要“加快制订”的立法项目,2020年6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主持的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新增[5]。其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2020年6月18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6],在2020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二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7],于2020年6月30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又决定将本法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注 2],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当地公布实施[4]

为对接香港法律体系,条文附以有关指明用词与注释说明用词。香港本地法律与此法不一致的,适用此法规定;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

立法进程

2019年10月31日,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闭幕,会议公报提出“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9]

2019年12月16日,《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10]

2020年5月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情况的报告》[1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后,决定将其提交至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11]

2020年5月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议程,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12]。2020年5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王晨副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11]。2020年5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26日,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决定草案修改稿;28日,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13]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14]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后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计划中增加加快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5]。2020年6月17日,第六十次委员长会议提请2020年6月18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6][15]

2020年6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6]。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说明[16][15]。19日,分组审议草案[17]

2020年6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以162票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同日下午,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明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才能够实施。[18]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该法律[19]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签署法律公告,特区政府于当晚11时发出新闻稿,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刊载于政府宪报公布,即日晚上11时生效[20]。2020年7月3日晚,法例英译本刊宪,由于是全国性法律,主体文件的法定语文是中文[21]

内容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6]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共有六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与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和附则,共六十六条。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15],主要内容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于国家安全的责任;
  2. 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3. 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
  4.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5. 设立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15]

维护国安机构

驻港国安公署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将在香港设立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驻港国安公署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港区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国安案件涉及三种情况的,由中央驻港国安公署直接行使管辖权。三种情况款为:

  1. 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2. 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3. 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说明》,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将只在“特殊情况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2020年7月3日,国务院任命郑雁雄为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署长;任命李江舟孙青野为公署副署长[22]

港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特区政府则需组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保安局长、警务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等。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就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

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独立、秘密进行工作,所有内容资讯均列为国家机密,一律不对外公开;其决定不受司法复核[23]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23]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香港国安委开支,由政府直接拨出,不受香港现行法律规定限制,财政司司长每年就款项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警务处国家安全处

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将设立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并配属执法力量,新设一名警务处副处长作为主管。香港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以外聘请人员,协助执行国安职务。警务处国家安全处需配合驻港国家安全公署执法[23]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除执法部门香港现行法律所准予的案件调查措施外,还授予了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新的权力。法律规定,警务处国安部门可以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不再需要经法院批准。警务处国安部门经行政长官批准,可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不再需依照此前香港《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规定需法院手令才可截取通讯。

《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授予警务处国安部门的新权力包括[23]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

(二)要求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人员交出旅行证件或者限制其离境;

(三)对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限制令、押记令、没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发布人或者有关服务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协助;

(五)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

(六)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七)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

律政司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将设立专门之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维护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及相关法律事务。香港特区政府管辖大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刑罚之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

刑事诉讼程序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如案件由驻港国安公署直接管辖,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指定检察机关及法院,行使检察权、审判权[23]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表示,该类案件“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都由中央管辖,执行内地法律[24]

其他国安相关案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辖[23]。此类刑事诉讼将由行政长官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亦可以委任暂委或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法律同时规定,香港法院无权判定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而是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决定。

香港特区司法管辖区内发生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将以公诉程序进行。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司长可以要求相关案件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而是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但在保释程序上,法律规定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安行为,否则不准保释。《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的罪行均没有追诉期限。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尊重和保护香港居民人权,依法保护《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规定的言论、新闻、游行、示威自由。有关判决将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不得就同一行为再审判或惩罚

刑事罪名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管辖区内设置了下列四个刑事罪名,其中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23];其罪行包括:

——分裂国家罪

第二十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恐怖活动罪

第二十四条 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二)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四)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

  (五)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实施或者意图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或者参与或者协助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实施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者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及以其他形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九条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按共同犯罪定罪处刑。

第三十条 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他事项

法律效力范围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其效力范围如下[23]

第六节 效力范围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

居民事务与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须加强监督和管理香港特区的学校、社会团体、媒体与网络,并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与守法意识。

和基本法二十三条的不同之处

《港区国安法》和《基本法》23条不同,《基本法》23条禁止7种行为,《港区国安法》针对4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当中只有分裂国家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等2种行为和23条有交集。《港区国安法》表述颠覆国家政权的含义,更广泛、更充分。两条法律分别是由国家和特区层面制定,国家层面要求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港区国安法》有实体、程式和组织法三方面的规范,法律内容较《基本法》23条的设想内容广泛得多,因此,《港区国安法》不可取代香港特区的23条立法,且《港区国安法》第7条明确要求,香港特区应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
行政长官会同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引用2020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地域范围 香港特别行政区
签署日期2020年7月6日 (2020-07-06)
签署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
生效日期2020年7月7日 (2020-07-07)
相关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维护国家安全法
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
现状:已生效

2020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该细则对《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措施作了细节说明及规定[25]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规定,“如警务处处长有合理理由怀疑在电子平台上发布的电子信息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相当可能会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发生,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授权指定的警务处人员要求有关发布人士、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及/或网络服务商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平台或相关部分……若无合理辩解,如信息发布人未有遵从警方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0,000及监禁一年。”[26]

参见

注释

  1. 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其效力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地理范围,针对境外非香港居民行为人,本法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针对在港注册船舶与航空器,本法亦适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参考资料

  1. 外交部发言人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香港国安法发表谈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20-06-30 [2020-06-30].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刊憲並即時生效(附圖).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020-06-30 [2020-06-30]. 
  3. 白云怡 陈青青. 香港事务专家:“港版国安法”大部分内容已草就 或赋予国安机关在港机构直接执法权力. 环球时报. 2020-05-22 [2020-07-01]. 
  4. 4.0 4.1 《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 (PDF).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020-06-30 [2020-06-30]. 
  5. 5.0 5.1 朱宁宁.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作出调整 增加有关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内容. 法制日报社. 2020-06-16 [2020-06-16]. 
  6. 6.0 6.1 6.2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新华社. 2020-06-18 [2020-06-18]. 
  7.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京举行 继续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等 初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数据安全法草案 栗战书主持. 新华社. 2020-06-28 [2020-06-28]. 
  8. 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人民网. 2020-06-18 [2020-06-20]. 
  9. 聚焦四中全会\特区维护国家安全 须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2020-06-18]. 
  10.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中国人大网. 2020-06-20 [2020-06-30]. 
  11. 11.0 11.1 11.2 王晨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0-06-18]. 
  12. (两会受权发布)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议程. [2020-06-18]. 
  13.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日程. [2020-06-18]. 
  14.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2020-06-18]. 
  15. 15.0 15.1 15.2 15.3 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2020-06-20]. 
  16.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京举行. 中国青年报. [2020-06-19]. 
  17.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日程. [2020-06-20]. 
  18.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网. www.xinhuanet.com. [2020-06-30].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新华社. 2020-06-30 [2020-07-03]. 
  20. 港區國安法刊憲 即時生效. [2020-08-17]. 
  21.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English translation (PDF).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Gazette. 2020-07-03 [2020-07-04]. 
  22. 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新华网. www.xinhuanet.com. [2020-07-03]. 
  23.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新华网. www.xinhuanet.com. [2020-06-30]. 
  24. 张晓明:驻港国安公署职务行为不受香港特区管辖合情合理. www.xinhuanet.com. 新华网. [2020-07-02].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 (PDF).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020-07-06 [2020-07-14].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刊憲.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020-07-06 [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