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是明朝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发明者为桂萼,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
最早在余姚、平湖二县已实行“均徭一条鞭法”:“凡岁编徭役,俱于十甲内通融随粮带征。”《明史·食货志》:“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货,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枆。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法。”将过去按地、户、丁分别征收实行、征发徭役的赋役制度,改为按土地、人丁征收货币与白银;将过去由纳税户轮流征收解运改为官府自行征收解运。有专家指出:“从历史看来,一条鞭法的产生,它的最初和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改革役法,田赋方面的改革是由于役法的改革而来的。”[1]
一条鞭法之目的有三:简化税制、增加收入、方便征收税款。
前夕措施
- 明宣宗时期,大臣周忱在江南实行平半法,即田赋、伕役平均征收,以银为税,是一条鞭法的始祖。
- 明世宗时期,大臣傅汉臣奏请将税制合一,单一征收,世宗反对。
- 明世宗嘉靖三十五年,蔡克廉倡议,并在隆庆二年由刘光济在江西实行一条鞭法。[2]
- 明神宗万历六年,首辅张居正清丈全国土地,并倡议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 明神宗万历九年,全国正式推行一条鞭法。
措施
- “赋税合一,按亩征银”把田赋、伕役和其他杂税合编为一条,统一按田亩核算征收。原来按丁户征役的办法一并改为摊入田亩。
- 在实施一条鞭法之前,钱粮征收由粮长和里甲长负责。一条鞭法实施后一概由官府征银雇役,以丁银取代力役。
- 除苏、松、杭、嘉、湖地区征收本色漕粮供皇室食用外,其他地区田赋一概改收折色银。
- 简化征收手续,取消里甲征收,直接由官府折办收解。
成效
- 增加国库收入
- 推动生产力
- 化简后遗症
- 因为赋役制度过于简单及明后期国防问题,致使国家收入大减和支出庞大。到了后期,明政府在一条鞭法之上加派,如辽饷、练饷及剿饷等。
- 无田者免差力役
注释
参考书目
研究书目
- 黄仁宇著,阿风等译:《十六世纪明朝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北京:三联书店,2001)。
- 梁方仲:《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