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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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是明朝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徭役制度,发明者为桂萼,由张居正万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

最早在余姚平湖二县已实行“均徭一条鞭法”:“凡岁编徭役,俱于十甲内通融随粮带征。”《明史·食货志》:“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货,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枆。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法。”将过去按地、户、丁分别征收实行、征发徭役的赋役制度,改为按土地、人丁征收货币与白银;将过去由纳税户轮流征收解运改为官府自行征收解运。有专家指出:“从历史看来,一条鞭法的产生,它的最初和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改革役法,田赋方面的改革是由于役法的改革而来的。”[1]

一条鞭法之目的有三:简化税制、增加收入、方便征收税款。

前夕措施

措施

  • “赋税合一,按亩征银”把田赋伕役和其他杂税合编为一条,统一按田亩核算征收。原来按丁户征役的办法一并改为摊入田亩。
  • 在实施一条鞭法之前,钱粮征收由粮长和里甲长负责。一条鞭法实施后一概由官府征银雇役,以丁银取代力役。
  • 地区征收本色漕粮供皇室食用外,其他地区田赋一概改收折色银。
  • 简化征收手续,取消里甲征收,直接由官府折办收解。

成效

  • 增加国库收入
    • 史书称“太仓粟可支十年,冏寺积金至四百余万。”
  • 推动生产力
    • 一条鞭法明文规定税以银征收,从此的流通便有了法律的根据,促进了银钱货币流通的发展。
    • 为换取缴纳税金所需的,更多的农产品、手工业产品进入市场,促进了自然经济的瓦解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 一条鞭法的意义在于适应了社会发展趋势,松弛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税收开始转为以资产计征,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
  • 化简后遗症
    • 因为赋役制度过于简单及明后期国防问题,致使国家收入大减和支出庞大。到了后期,明政府在一条鞭法之上加派,如辽饷、练饷及剿饷等。
  • 无田者免差力役
    • 一条鞭法“按亩征收”的特质,使政府的财政负担大部分的从农民身上转移到大地主身上。大地主成为了赋税的主要来源,农民的负担减少,自然推动生产力。
    • 一条鞭法之最大特色为“役归于地”,一些商人手工业者无田则无须履行赋役,结果“逐末者千金,而手不沾一役”,高收入的商人徒享富裕。荒年时,农民因缴税不划算,大量弃田流亡,到崇祯时期,因应白银升值,种田的收入连交税都不够,农民大量弃耕,许多成为流贼

注释

  1. 梁方仲:《明朝一条鞭法的论战》,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第304页
  2. 据: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上册)

参考书目

研究书目

  • 黄仁宇著,阿风等译:《十六世纪明朝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北京:三联书店,2001)。
  • 梁方仲:《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