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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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及《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國務院工作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現由下列人員組成:

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全體國務院組成人員組成。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副總理若干人,
國務委員若干人,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
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條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第六條 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協助國務院領導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

國務院組成部門依法分別履行國務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

國務院直屬機構主管國務院的某項專門業務,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

國務院辦事機構協助國務院總理辦理專門事項,不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

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由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主管特定業務,行使行政管理職能。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承擔跨國務院行政機構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議定的事項,經國務院同意,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在特殊或者緊急的情況下,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可以規定臨時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四、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國務院工作規則》(國發〔2023〕7號)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干人。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產生程序和任期

  • 國務院總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再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任免。
  •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任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國家主席任免。
  • 國務院每屆任期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