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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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布尔街头盗拷软件的小站
台湾盗版光盘型录一例

盗版(又称“翻版”)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作品、出版物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以及以此行为制成的侵权产品。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这种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会受到所在国的处罚。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和盗版音像作品。

盗版出版物由于逃避了所在国应缴的版税,通常也不需要进行产品的研发,所以价格往往比合法的出版物要便宜,故而往往受版权意识不强的人所欢迎。表面上看,但同时也是软件业寡头企业不正当竞争、打压竞争对手的手段,伤害了软件行业的公平竞争格局,严重影响中小软件企业的产品竞争力

盗版软件通常是在原版的基础上进行破解,改变原来的功能,再进行拷贝、发布,完全无视版权,因此可以用极低(甚至没有)的成本来创造利益。

在香港,没有正式授权下所制造的产品,俗称为老翻开心版

常见的盗版行为

  • 重制:拷贝或复印
  • 改造(在散播、公开版权物为前提):
    • 未依照规定而移除或改写著作权之消息
    • 未依照规定而移除或改写内函之广告消息
    • 未依照规定而移除或添加功能
  • 公共播放:在非授权范围的场所,公开供人使用或浏览
  • 转散布:
    • 重新包装后,转散布或转卖
    • 破解序号保护,或提供注册机
  • 外国商品,而两国政府未签订著作权协议之前。
    • 美国在1891年通过《国际版权法》之前,境外作品不受版权保护。由此美国出版社普遍盗版英国文学作品,大量廉价盗版充斥美国市场,让本地作家生存十分困难。马克·吐温曾抗议“这个国家正在被上等英国文学作品的洪流淹没,但其价格,相比之下连一包厕纸都要算是‘ 豪华版’了。”[1]
    • 1992年台湾当局民意机构修订所谓“著作权法”以前,台湾出版业者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翻译出版的日本漫画,被日本的出版社与漫画家称之为“海贼版”。[2]

但符合著作权法中的合理引用进行以上的作为,例如发布、编辑等,以及是公开作品,都是符合著作权法要求。

罕见的盗版行为

  • 为了社会进步的国家盗版行为:1790年之前,外国的作品在美国境内不经过原版权所有人许可的盗版发行,是法律容许甚至鼓励的行为,当时的美国管理机构认为带有垄断性质的专利制度不利先进文化的传播和发展,而当时的美国社会正处于发展中,是一个标准的发展中国家,而广泛流传知识,快速的提高民众的文化科技素质,是重中之重,故此优先考虑了国家的发展,制定了带有国家许可盗版性质的法律,这在美国的发展历史中,是相当重要的一笔。
  • 有法理基础的类似盗版的行为:在WTO的框架内,根据2001年11月WTO第4次部长级会议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达成的《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每一个WTO成员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公共健康,都可以对知识产权保护期内的药品行使强制许可权。而事实上不少AIDS高发国家已经展开了基于这样的强制许可权措施的仿制行为。

参见

参考资料

  1. Twain, Mark. Mark Twain's Notebooks & Journals, Volume II (1877-1883): The Mark Twain paper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5: 414. ISBN 978-0-520-02542-4 (英语). 
  2. 黄靖岚. 帝國的浮現與逸出:日本漫畫產業於台灣的「全球在地化」實踐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