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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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国

 参加的有关国家
管理单位欧洲联盟委员会
官方语言24个语言
类型国际组织
成员国28个欧盟成员国
1个有关国家
成立1958年
1958年1月1日
1967年7月1日
摄于1957年4月1日,时任西德总理 康拉德·阿丹拿、德国学者华特·荷尔斯泰因和时任意大利总理 安东尼奥·塞尼,在意大利罗马签署欧盟关税同盟(European Union Customs Union,EUCU)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相关文件。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英语: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由欧洲联盟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 在1957年3月25日,《欧洲煤钢联营条约》成员国签订《罗马条约》,决定成立共同市场及原子能共同体。 后来,根据《1965年布鲁塞尔条约》(Merger Treaty)在1967年将《欧洲煤钢联营条约》及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合并到统一架构内。如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已经在欧洲联盟架构内。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成立目的为核子能源联营及分销共同市场,并可出售剩余核子能源至境外国家。

历史

最初欧洲煤钢共同体提议扩展其权力以涵盖其他种类的能源。但是欧洲煤钢共同体的主席让·蒙内特认为需要另一个组织去处理核能。一个由路易·阿曼德负责对欧洲核能使用的研究认为,基于煤的衰竭和减少对石油的依赖核能是需要发展的。比荷卢三国关税同盟德国都认为需要一个共通的市场,而法国则基于保护主义反对。最后蒙奈提议一个分开的原子能源经济组织以联合各国。

参见

外部链接

签署
生效
条约
1948
1948
布鲁塞尔条约
1951
1952
巴黎条约
1954
1955
布鲁塞尔条约修正
1957
1958
罗马条约
1965
1967
合并条约
1975
N/A
欧洲理事会成立
1986
1987
单一欧洲法案
1992
1993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97
1999
阿姆斯特丹条约
2001
2003
尼斯条约
2007
2009
里斯本条约
                       
欧盟三支柱  
欧洲各共同体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
欧洲煤钢共同体 (ECSC) (条约于2002年终止) 欧洲联盟 (EU)
    欧洲经济共同体 (EEC) 欧洲共同体 (EC)
    TREVI 司法与内政合作 (JHA)  
  刑事领域警务与司法合作 (PJCC)
  欧洲政治合作 (EPC)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CFSP)
(松散的个体) 西欧联盟 (WEU)    
(条约于2010年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