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和平条约” (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日语)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 (法文)Traité de paix avec le Japon (西班牙文)Tratado de Paz con Japón | |
---|---|
条约类型 | 和平条约 |
签署日 | 1951年9月8日 |
地点 | 美国旧金山战争纪念歌剧院 |
生效日 | 1952年4月28日 |
缔约方 | (参见签字国与批准国) |
保存处 | 美国政府 |
语言 | 英语(正本) 法语 西班牙语 日语 |
所谓“对日和平条约”,简称“对日和约”,通称为所谓“旧金山和平条约”或“旧金山和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部分同盟国成员与日本签订的所谓“和平条约”,目的是解决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投降后的政治地位、并厘清战争责任所衍生的国际法律问题。1951年9月8日由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的战争纪念歌剧院签订,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起草人为时任美国总统哈里·S·杜鲁门的特别代表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正文以英语书写,另有法语、西班牙语、日语3种语言的译本。
所谓“旧金山和约”的第二条声明,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部、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地主权;“和约”第三条中,日本同意美国对于琉球群岛等岛屿交付联合国托管。这些内容后来导致南千岛群岛、日韩领土纷争等主权争议。
在“和约”前言中,日本请求加入联合国,并表示愿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随着这份“和约”的正式“生效”,日本结束长达七年的盟军占领时期,并恢复“正常国家地位”。1956年12月12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致决定向联合国大会推荐日本为联合国会员国;12月18日,经联合国45个成员国提案、51个成员国附署,联合国接纳日本成为第80个会员国。
签字国与批准国
出席“和约”签署的49个国家为: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高棉、加拿大、锡兰(斯里兰卡)、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法国、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老挝、黎巴嫩、利比里亚、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土耳其、南非、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越南、日本。
苏联、波兰及捷克斯洛伐克反对“和约”内容,因此拒绝在“和约”上签字。印度、缅甸及南斯拉夫则是受邀后未出席,哥伦比亚、印尼及卢森堡代表参加后虽然签署了“和约”,但没有批准该“和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被邀请参与,且被美国排斥于该“和约”之外,故自始拒绝承认该“和约”效力,认为该“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绝对不能承认的。其他部分国家则依该“和约”第26条自行与日本签署双边“和约”。因此只有46个国家签署并批准了“和约”。
另行签署其它条约者
日本与未签署“和约”的相关国家仍有另行签署条约,如下:
中国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并积极参与朝鲜战争与美国为首的诸国对抗,虽然有苏联支持,然而在国际间缺乏正式承认与美国的强力排斥之下,被排除参加当时对日“和约”商议和签署的机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两次发表声明,指该“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与绝对不能承认的[1][2][3]。
- 中日联合声明
- 1971年10月25日,根据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取代蒋介石的代表拥有联合国的中国代表权后,1972年9月29日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邦交正常化并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4],其中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对日本赔款要求;第八条双方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对该立场表示充份理解和尊重,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4]
- 日本外相大平正芳于该联合声明签署后的记者会中代表日本政府宣布:“最后,要确认的是,在联合声明中虽然没有触及,日本政府的见解是,作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结果,‘中日和约’(即台湾当局与日本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前一日签署的所谓“台北合约”——编者注)已失去存在的意义,并宣告结束”[5]。
-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 按照《中日联合声明》第八条的精神,1978年8月12日双方再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6]。其中第四条记载:此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第五条规定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 条约内容表示,双方之间的友好关系自《中日联合声明》发表以来获得很大的发展,并确认该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该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及《波茨坦公告》应予严格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不承认“旧金山和约”的法律效力,《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四条中载明:此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因此日本与部分同盟国在1951年9月8日所签订“旧金山和约”,并不会因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正式生效而受到中国承认。
- 1978年8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该和约;10月16日和10月18日,日本众议院和参议院也分别批准该和约;10月23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与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在东京日本首相官邸举行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中国外交部长黄华和日本外相园田直分别代表两国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上签字,《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从此生效[7]。
苏联
由于冷战与朝鲜战争对峙的紧张效应,苏联强力排斥以美国、英国所起草的“旧金山和约”;苏联虽然出席和会但拒绝签字。
1955年6月至8月,日本与苏联双方各自拟定和平条约草案进行交涉;然而没有结果。由于日本亟欲重返国际社会并需要苏联的支持,两国于1956年10月19日在莫斯科签订日苏共同宣言;其中第一条确认两国战争状态的正式结束,第二条恢复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第四条苏联支持日本加入联合国与第六条苏联放弃对日本进行战争索赔[8]。然而这份共同宣言并未解决日本与苏联之间南千岛群岛主权争议,根据第九条的记载这些争议留待日后和平条约来正式解决[9]。
至今,虽然俄罗斯与日本保持和平关系,但两国仍未缔结和平条约[10]。2022年3月22日,俄罗斯宣布中断对日和平条约的谈判,俄罗斯外交部称:“俄方在目前情况下无意继续与日本就和平条约问题进行谈判,因为(俄方)无法与一个公开采取不友好立场并试图损害我国利益的国家,讨论签署双边关系基本文件的问题。”[11]同年10月5日,俄外交部官员接受今日俄罗斯通讯社采访时表示,俄方不可能与日本讨论签署和平条约事宜[12]。
印度
印度对于“旧金山和约”中部分条文限制了日本主权与日本民族独立有意见,虽然印度被邀请签署“和约”;最后印度并没有出席和会。1952年6月9日,日本与印度在东京签订了十一条条文的和平条约;其中第六条第一款印度放弃对日本所有的赔款要求,并于1952年8月27日正式生效[13]。
缅甸
缅甸原本是英国的殖民地,由于滇缅公路成为中国当时持续进行抗日战争的对外联系的运补生命线;因此缅甸饱受战火蹂躏。缅甸革命家翁山将军受日本的帮助建立缅甸独立义勇军,并于1943年于8月1日在日本的扶植下独立。日本的战败后,1948年1月4日缅甸脱离英国六十多年的殖民统治,建立缅甸联邦。
缅甸没有出席和会。1954年11月5日,两国在仰光签订日本与缅甸联邦和平条约[14]与签订日本国与缅甸联邦赔偿经济合作协定。日本赔偿缅甸两亿美金,分十年摊还[15][16]。之后由于日本与印尼和菲律宾所订定的战争赔偿过高,缅甸再对日本提出要求;因此日本于1963年3月29日再次向缅甸提供一亿四千万美元的无偿援助,签订日本国与缅甸联邦经济合作协定作为变相补偿方案;分十二年摊还[17]。
印尼
印度尼西亚原本是荷兰的殖民地,有丰富的石油资源蕴藏。1941年8月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日本全面禁运石油;成为太平洋战争的导火线。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全力进攻印尼意图夺取石油资源;因此印度尼西亚成为盟军与日本交战的重点。
印度尼西亚于1949年12月27日脱离荷兰正式宣布独立,印度尼西亚虽然签署了“旧金山和约”;却没有批准“和约”。1958年1月20日双方于雅加达签署了日本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平条约[18],第一条确认两国战争状态的正式结束;第四条A款日本同意无偿提供印度尼西亚政府相当两亿两千三百零八万美元的日本国生产品以及劳务。
韩国
由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因为朝鲜半岛唯一合法政府的代表权问题,未签署“旧金山和约”。直至1965年6月22日,韩国才与日本签订日韩基本关系条约[19];除了两国外交关系正常化之外,双方并第二条确认日韩并合条约已经无效;第三条宣示韩国是唯一合法的政府。除了签订两国之间的基本条约外,日、韩双方还签订请求权及经济合作协定作为战争赔偿;日本分十年无偿提供韩国政府相当于三亿美元的日本国生产品以及劳务与两亿美元的十年低利贷款,日本另外赔偿韩国民间人士约三亿美金。
相关纪念
2013年3月12日,日本内阁会议决定,将“旧金山和约”的“生效日”(4月28日)定为所谓的“主权恢复日”。[20]
参考文献
- ↑ 周恩来. 周恩来外长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 新华资料 根据《周恩来外交文选》刊印. 北京: 新华网 新华社. 1951年8月15日.
- ↑ 周恩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关于美国及其仆从国家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一九五一年九月十八日). 人民日报 (北京). 1951年9月19日.
- ↑ 编辑:李国华. 旧金山和约签字(1951年9月8日). 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重要事件扫描. 北京: 解放军报社. 2005年5月9日.
- ↑ 4.0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聲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11-12-02].
- ↑ 大平外务大臣在北京举行记者招待会的详细记录
- ↑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24-01-20].
- ↑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网. [2024-01-20].
- ↑ 日本国とソヴィエト社会主義共和国連邦との共同宣言. www.mofa.go.jp. [2024-01-20].
- ↑ Советско японская совместная декларация (1956). РИА Новости. 20161019T1158 [2024-01-20] (ru-RU).
- ↑ Russia, Japan continue work on peace treaty — Russian ambassador. Moscow. TACC. July 1, 2014 [May 28, 2016] (英语).
- ↑ 俄罗斯宣布中断与日本的和平条约谈判 日首相抗议. 中新网. [2022-10-18] (简体中文(中国大陆)).
- ↑ 俄外交部:俄方不可能与日本讨论签署和平条约事宜. 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2022-10-05 [2022-10-18] (简体中文(中国大陆)).
- ↑ 日印平和条约. [2010-05-24].
- ↑ 日本国与缅甸联邦和平条约
- ↑ 日本国与缅甸联邦赔偿经济合作协定
- ↑ 日本国与缅甸联邦赔偿经济合作协定交换公文
- ↑ 日本国与缅甸联邦经济合作协定交换 1963.03.29
- ↑ 日本印尼和平条约
- ↑ Treaty on Basic Relations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2010-05-24].
- ↑ 日本政府決定4月28日举办“主权恢复日”纪念活动. 共同社. 201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