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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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年轻的流浪者正在偷取一双
侦探正在调查盗窃行为

偷窃(或称盗窃偷盗),是基于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正当占有(包括管领、支配、处分等),擅自取走他人财产的行为,“不告而取谓之偷”。

偷窃侵夺物主财产权,违反普遍社会道德规范,在法律上,偷窃也是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是自己或第三人未经物主同意而拿取他人财产,或占有他人不动产,导致物主找不到自己的财物,就同“偷”没有分别。

偷窃犯罪为能认知其为他人财产(不包括真的误认为是自己的财产而取走,但如果发现仍应归还),而故意未经同意地取走他人财产,为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可是,至于行为人不具备不法所有意图,而是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物品,且物主的支配权没有受到超出一般人所容许的损害,则属于学理上之使用窃盗,也就是“偷用”,这种条件下是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的行为,故不一定在刑法规定范围,但可能算是侵害别人使用权益的民事侵害行为,就要根据物主的想法来定义侵害程度。

若偷窃过程中有使用暴力或威吓行为,称为“抢劫”,若使用欺骗手段不正当取得,则为“诈骗”。

偷窃的种类

  • 店铺盗窃
  • 顺手牵羊
  • “饱暖思淫欲,饥寒起盗心”,此类以偷盗食物为主,常见于描写社会黑暗面的各类文学作品。
  • 书籍为偷窃目标的“雅贼”
  • 墓地里的陪葬品为偷窃目标的“盗墓者”。
  • 不以财物多寡为目标,只是享受窃盗时带来的快感的“盗窃癖”。
  • 电气或能量的窃盗(窃电)
  • 沿海或海上抢劫其他船只财产的海盗

各地刑罚

被盗的自行车。

加拿大

荷兰

美国

就以美国法律规范来说,所谓窃盗罪,是有窃盗意图,违法地盗取他人财产,或加以抢夺的犯罪。大多数美国各州法律,依据所窃盗物品的价值,区分为重窃盗罪(grand)与轻窃盗罪(petty)。英、美也以盗窃手法和目标再分类。抢劫(robbery, 以暴力威胁他人)、爆窃(burglary, 指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者。)、兜售盗窃 (theft,把物品有意再次翻卖)、自用盗窃(larceny, 把物品据为己用),但因为在其他地区对挪占的目的无关重要,所以均属盗窃。、乘火灾、水灾或其他灾害之际而犯之者 (looting)。

中国台湾

中华民国刑法第320条针对窃盗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意图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处断。前2项之未遂犯罚之。”而第321条针对加重窃盗说明:“犯窃盗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

  1.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而犯之者。
  2. 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者。
  3. 携带凶器而犯之者。
  4. 结伙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5. 乘火灾、水灾或其他灾害之际而犯之者。
  6. 在车站、埠头、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内而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而加重窃盗罪于2011年1月26日已修法,以求体例一致,且涵盖的范围亦较完整。[1]

森林法对于树木材料窃盗另有特别规定

中国香港

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2]第2条,盗窃罪的基本定义:
一、如任何人不诚实地挪占属于另一人的财产,意图永久地剥夺该另一人的财产,即属犯盗窃罪,而“窃贼”(thief)及“偷窃”(steal)亦须据此解释。
二、作出挪占的目的不论是为了获益,或是为了该窃贼本身的利益,均属无关重要。

根据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9条,任何人犯盗窃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10年。

中国澳门

根据《澳门刑法典》第197条,存有将他人之动产据为己有或转归另一人所有之不正当意图,而取去此动产者,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另外第198条(加重盗窃罪),最高可处10年徒刑。

宗教

佛教

佛教戒律中包含“不偷盗”(盗戒),是最根本的五戒之一,不论僧俗都必须遵守,破戒者会受到严重的果报,以贪心偷盗故招致到贫穷无用的果报。

  • 经典列出盗戒针对几种类别:偷取、劫取、骗取、胁取、讹赖取、抵谩取。
  • 犯盗戒戒有六种因缘:有主人的物品;盗取者知道或以为这是有主人的物品;存有盗心;是较重物品(因为当时天竺诸国的法律定偷盗几钱者罪当杀,故制戒时随顺国法,至于如何判断重物标准,古今历来未定,汉地有五钱、八分银等几种主流说法[3]);以种种方便办法实施盗窃;确实得手使得物品离开本处。这六种因缘俱全,即为破戒。
  • 犯戒果报:堕三恶道;若生人道中,贫穷下贱,即便拥有多资财也不能自主使用;自家的房屋、庄稼,常遭洪灾、水灾、冰雹、霜冻等灾害毁灭;别人丢失财物,自己最易成为怀疑对象;身常受苦,心怀忧恼。  

亚伯拉罕一神教

亚伯拉罕一神教十诫中第八为“不可偷盗”。

伊斯兰教法

伊斯兰教法,偷窃罪可被判斩手惩罚。《古兰经》第5章38节说:“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戒。”现时在沙特阿拉伯伊朗尼日利亚北部实施伊斯兰教法的州犯偷窃罪有可能会被判斩手惩罚。不过有圣训(例如《穆斯林圣训实录》17:4177-4179、4181)指如果偷取的物品少于某价值,则不应实施斩手惩罚。[4]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 Allen, Michael. Textbook on Crimi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2005) ISBN 0-19-927918-7.
  • Criminal Law Revision Committee. 8th Report. Theft and Related Offences. Cmnd. 2977
  • Green, Stuart P. Thirteen Ways to Steal a Bicycle: Theft Law in the Information A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 (2012). ISBN 978-0-674-04731-0
  • Griew, Edward. Theft Acts 1968 & 1978, Sweet & Maxwell. ISBN 0-421-19960-1
  • Ormerod, David. Smith and Hogan Criminal Law, LexisNexis, London. (2005) ISBN 0-406-97730-5
  • Maniscalco, Fabio, Theft of Art (in Italian), Naples - Massa (2000) ISBN 88-87835-00-4
  • Smith, J. C. Law of Theft, LexisNexis: London. (1997) ISBN 0-406-89545-7.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