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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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定居在中国(中国内地)的本国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制度。自1950年代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

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的人员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反之则未必,例如1958年1月9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入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官兵、华侨、中国境内因故未能上户口的人员等,他们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中国公民,但不拥有户籍。

历史

户籍”一词早在先秦时期就开始使用。从周朝时期以来的大部分时间,统治阶级都采用了不同的形式的户籍制度。

1951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首先公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对生死与定居迁移、还有“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做出管制。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的城镇和乡村都要进行户口登记,要求每年一次进行统计[1]

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颁布了第一部户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所有个体被普遍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大类。

在1950年代到1980年代,中国实行计划经济政策,依赖户籍管理制度进行配给管理。全民配给制中,户籍所划定的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业人口被排除出除粮食外的配给。在这一时期,个人试图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地区从事非农业工作,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迁居城市,限制了城市间人口的自由流动和在中国境内的自由迁徙,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政策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由此生成,这种做法造成了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平等。

改革开放以后,一些较大城市较早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不过这项政策很快因为蓝印户口增长过快,于2002年4月1日被终止,改为使用居住证制度管理外来人员。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广州1998年3月推出了“蓝印户口”;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北京市于1999年6月推出“工作居住证”,凡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跨国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工作的外地人员,符合一定条件者,由企业提出申请,可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

历史上,对超生或非婚生子女实施的不准入户或征收“社会管理费”的规定,造成无法依法登记户口的“黑户”问题。“黑户”在升学、就业、医疗等方面遭遇极大的困难。

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对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 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 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 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1990年代末,中国户籍管理制度有所松动,一些地方不再区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2003年起,全国很多省市开始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称为“居民户口”。

城乡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曾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可以在所在农村获得土地使用权,但不能在城市享受若干政策。

2005年10月25日,公安部官员表示,公安部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2005年10月27日,公安部新闻局表示,全国已有陕西山东辽宁福建江西湖北等11个省的公安机关开展了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工作[2]。公安部目前正起草《户籍法》,预计会突出控制人口的个人信息、弱化户籍的附加职能。不过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的户籍登记制度依然没有松动的迹象,当时讨论的焦点在于,外来人口的涌入对本地就业市场可能造成的冲击,以及由于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地域性差异而产生的高考移民现象。截至2009年3月,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2014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包括如下内容:停止划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将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标志着中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鼓励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I型大城市落户条件;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一视同仁;完善居住证制度,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鼓励地方政府提供更多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提高居住证持有人城镇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务的实际享有水平。[3][4]

2016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全国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国务院办公厅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非婚生育,未经登记的收养人员以及其他所有无户籍人员,都将逐步完成户籍登记。

201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5]。2021年4月,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再度明确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6]

2022年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城市群或都市圈内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居住证互通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地提供。[7]

2022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提到“十四五”时期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8]

具体实施

对户的管理

户是户籍管理的基本单位,每户中有若干成员,户可分为如下类型(户别):

家庭户 集体户
农业
(2014年起不再区分农业、非农业)
农业家庭户 农业集体户
非农业
(2014年起不再区分农业、非农业)
非农业家庭户 非农业集体户
居民 居民家庭户
家庭户
居民集体户
集体户

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现已取消,统一改为居民户口,关于三者的关系和区别,请见“历史”章节。此外,部分城市还曾经设有“蓝印户口”等户别,现已取消。

如果想要新设立家庭户,该户成员须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并且能共同起伙生活,办理时需要提供房产证明(如果没有房产则无法立户)、申请书和原居民户口簿,若是因为结婚离婚而立户的,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单身人员也可以自立为一户。[10][11]

对人员的管理

根据规定,每个个人只能属于一户,即只能拥有一个户口,但是由于经办人员操作失误或者当事人故意为之等原因,有些人会持有多个户口,对于这种情况,多出的户口应当被注销。[12]

新生儿出生后需要由监护人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俗称“上户口”),一般情况下可凭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非婚新生儿无需该证件)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籍设立遵循如下规则:

  • 如果父母双方均为地方(非现役)人员,则孩子可随父母任意一方落户(1998年7月以前只能随母亲落户[13],部分地区如北京迟至2003年8月7日才允许随父入户[14]);[15]
  • 如果父母其中一方为现役军人,则孩子可随非现役一方落户;
  • 如果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则孩子的户籍可落在以下地点(从中选择一处):[16]
  • 如果孩子出生于国外,还需要对外国有关单位出具的出生证明等文件进行翻译,提供本人旅行证件及父母的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等;[17]
  • 对于弃婴等父母身份不明的情形,其户口会落在福利院等处的集体户;[18]

部分地区曾经拒绝为超生未婚生子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父母所生的孩子登记户口,或要求其在缴纳社会抚养费(旧称超生罚款)后再为孩子办理落户,因此造成有些孩子未能办理户口成为黑户国家卫计委曾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理由拒绝为新生儿办理落户,而社会抚养费则于2021年8月20日被彻底取消。[19]

由于搬家学习工作、投靠亲属等原因需要变更居住地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移手续。如果迁出地和迁入地位于同一地级市,需要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复印件,另外还需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如果迁出地和迁入地位于不同的地级市,还需要迁入地公安机关根据其落户政策同意户口迁入后,由申请人凭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迁证前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20]。对于被大学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原先的政策是入学时必须将户口迁移至学校的集体户,但2003年8月7日起该政策已取消,此后入学的学生可以将户籍迁至学校,也可以不做迁移[15][21]

1958年1月9日起入伍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官兵不设有户籍,在入伍时须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入伍通知书或军校录取通知书至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22]。军人退役时,户籍将被恢复并在居民户口簿中标注其兵役状况,恢复后的户籍可以是入伍前的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根据相关政策携随军家属异地落户(通常是转业军人)[23]。2021年8月1日以后入伍的现役军人则可以保留户籍无需注销,但也可以享受服现役所在地户籍人口在教育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权益[24]

户籍制度建立后,最初所有的出国(境)人员均须在离境前注销户口,待回国后方可恢复;1994年3月12日起,出国(境)时间在一年以下的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再需要注销户口[25],之后该范围又扩大至所有出国(境)停留一年以内的人员;2003年8月7日,中国公安部宣布取消所有出国(境)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15][26],至此所有临时出国的人员都不再需要注销户口。但是对于在国(境)外定居的人士则不适用上述规定,仍须在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到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有部分定居海外的人员为了回国后生活方便,并没有注销户口。注销户籍的华侨无法申请居民身份证,但仍保有中国国籍,可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件[27]

1958年1月9日起入狱罪犯以及劳动教养的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其户口会被注销,待刑满释放后,可凭监狱或劳教场所开具的释放证明书根据犯人的自身和家庭条件在原户籍所在地、直系亲属户籍地或其他亲友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恢复手续并在当地落户。上述政策于2003年8月7日取消,此后入狱的罪犯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再需要注销户口,其户籍会被强制迁移至监狱或劳教场所的集体户口,待刑满释放后迁移回原户籍地。[15][22][28]

公民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失踪后,家属可以凭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信、死亡医学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等前往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注销其户籍[29]。但也有家属出于多领取养老金等考虑并不会及时注销户籍,但是这种做法会影响遗产继承银行取款等,还会影响国家的人口统计,进而对政府的宏观决策、社会管理等造成负面影响[30]。如果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的人员重新出现,其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凭法院出具的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31]

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曾就公民死亡、入伍、出国定居等应该注销户籍的情况展开清查,如发现上述人员未注销户籍,其户籍将被注销。

居民户口簿

居民户口簿
签发机构 中国县级行政区不设区的地级市公安机关下辖的派出所
有效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证件类型个人身份证件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签发对象中国户籍居民
有效期长期有效

居民户口簿简称户口本,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居民户口簿中有该的总体信息以及户内所有人员的身份信息。空的居民户口簿保护套可以从任意渠道购买,通常为带有暗红色的硬质封面和封底,里面的结构则类似相册或证书保护套,前者可以将各户籍内页单页插入其中,后者则可以将装订成册的户籍内页装入其中。含有家庭及个人信息的内页必须由公安机关签发且不能随意涂改。内页可按顺序插入居民户口簿中,也有公安机关在制作内页时已经将其装订成册,对此只需要将第一页和最后一页插入居民户口簿中即可。

居民户口簿的信息页登载有如下信息:户别、户主姓名(一般为房产所有权人)、户号、住址、签发日期。此外还有省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的公章以及承办人的签名印章(也可以打印)。反面为住址变动登记,用于记载该户的住址变更情况。

常住人口登记卡登载了户内成员的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 姓名
  • 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如果该人为户主,则填写“户主”,如果不是户主,则填写与户主的关系,例如“”、“”、“父亲”等;
  • 曾用名:曾经使用过的姓名,没有改过姓名则留空;
  • 性别:“”或“”;
  • 出生地:精确到县级行政区
  • 民族:56个官方认定的民族名称或“未识别”、“其他”、“入籍”等,少数地区为避免民族虚填允许“官方认定族称(自填族称)”,例如“汉(穿青)”等格式。
  • 籍贯:精确到县级行政区
  • 出生日期:以年月日的格式进行登载;
  • 本市(县)其他住址:没有则留空;
  • 宗教信仰:可以直接填写“无宗教信仰”(也可以留空)或具体的宗教名称,也可以用数字代码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宗教信仰是自由的,若欲修改“宗教信仰”一栏,无需征得政府教会等机构的同意,也无需获得宗教协会颁发的皈依或入教证明,由本人直接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前往派出所修改即可:
  • 公民身份证件编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号码相同;
  • 身高:以厘米计,没有登记则留空;
  • 血型:根据ABO血型系统,可登记为“A型”、“B型”、“AB型”或“O型”,没有登记可填写“不明”或留空;
  • 文化程度:一般根据如下规则取最高者填写:[32]
    • 如有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等级,则根据学历证书填写,例如“研究生”、“大学本科”、“高中”、“小学”等,如果未能毕业,则加注字样“(肄业)”;
    • 对于学生,则填写“上(目前在读的学校类型)”,例如“上大学”等;
    • 对于12周岁及以上未受过学校教育的情形,对于识字不超过500字的人员,填写“不识字”;对于识字500-1500字的农村人员或识字500-2000字的城市人员,填写“识字很少”;对于已经脱盲或读完小学四年级(六年制)或三年级(五年制)的人员,填写“小学”;
    • 对有学位的人员,应按其获得学位前的文化程度填写,如在大学毕业后获得学士学位的,其文化程度应填“大学”;
  • 婚姻状况:“未婚”、“已婚”、“离异”或“丧偶”;[33]
  • 兵役状况,有如下几种:[34][35]
    • 未服兵役:该人从未被征集入伍,由于中国实际上实行募兵制,未服兵役者并不违反任何法规,该状态并非负面记录;
    • 已服兵役:该人曾经被征集入伍,并在服役满规定年限后从部队正常退役,该状态可享受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 退出现役:该人曾经被征集入伍,但未能服役满规定年限便因为受伤疾病、违反法律纪律逃兵等原因从部队提前退役,该状态为正面或者负面记录根据退役的具体原因而定;
    • 拒服兵役:该人曾经被征集入伍,但是拒绝前往部队服役,该状态为负面记录,拒服兵役者不得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该行为也会被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 服务处所:即工作单位学生则填写学校名称,无业人员则填写“无服务处所”;
  • 职业:从下列选项中取其一:
    • 所从事具体工作,例如“粮农”、“汽车司机”等;
    • 所从事的行业,例如“发行出版业”、“民族宗教”等;
    • 所从事的职务,例如“记者”、“科长”等;
    • 个体商人,在所从事的行业前加“个体”二字,例如“个体卖菜”等;
    • 从事临时工作,在所从事的工作前加“临时”二字,例如“临时钳工”等;
    • 无业人员,写“无业”;
  • 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出生于或世居本市(县)的,填写“××××年×月×日出生”、“久居”或留空,例如“2021年1月1日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迁来”;
  • 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出生于世居本址的,填写“××××年×月×日出生”、“久居”或留空,举例同上;
  • 承办人签章:承办人的签名或盖章,也可打印;
  • 登记日期:最近一次进行户口登记的日期。

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反面为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用于记录以上事项的变更情况。

参考文献

引用

  1.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历史回眸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4-07-30 来源:新华社
  2. 中国拟取消户口界限 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 新华网. 2005年10月26日 [2005年10月27日] (简体中文(中国大陆)). 
  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 2014-07-24。(简体中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5. 300万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 [2021-02-01]. 
  6. 中国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
  7. 国办:支持具备条件试点地区在城市群内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2022-01-06]. 
  8. 国家发改委:“十四五”时期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 [2022-07-12]. 
  9. 家庭户和集体户的区别是什么. [2021-09-28]. 
  10. 西安家庭户分户立户办理指南. [2021-09-28]. 
  11. 岳塘区政府. 立户需要哪些手续及怎样办理. 
  12. 每个公民只能有一个户口,拥有双户口或多户口法律均不允许!. [2021-09-28]. 
  13.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历史回眸. 中国政府网. [2022-08-04]. 
  14. 姜新菊. 北京户籍限制再次放宽 未满18周岁都可随父落户. 新浪. [2022-08-04]. 
  15. 15.0 15.1 15.2 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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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异地户口迁移手续是什么. [2021-09-27]. 
  21. 大学户口迁移 大学户口应不应该迁移.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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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转业军人怎么落户异地. [2021-09-27]. 
  24. 2021征兵五大变化!年龄调整、不再注销户籍….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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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华声报. 中国出国一年以上人员将不再注销户口. 新浪新闻. [2021-09-28]. 
  27. 中国多地发布户口清理通告:国外定居将注销户口.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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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人死了,户口没有注销,会有下列影响. [2021-09-27]. 
  31. 长城网. 国办: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人员可凭法院判决恢复户口. 搜狐. [202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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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居民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有多少种. [2021-09-28]. 
  34. 居民户口簿上写的是退出现役,和以服兵役有什么区别.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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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