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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以数字形式分发的作品,可以要求使用不受专利限制或著作权保护措施限制的格式分发;对于以二进制或封包形式分发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可以要求必须提供源代码;
# 对于以数字形式分发的作品,可以要求使用不受专利限制或著作权保护措施限制的格式分发;对于以二进制或封包形式分发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可以要求必须提供源代码;
# 著作权人声明原作品以该许可协议发表后,该等声明一经生效便永不过期、不可撤销,且该等声明是不限定司法管辖区或在全球范围内适用的。
# 著作权人声明原作品以该许可协议发表后,该等声明一经生效便永不过期、不可撤销,且该等声明是不限定司法管辖区或在全球范围内适用的。
|source=《求闻百科用户协议》}}
|source=《求闻百科用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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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求闻百科的“自由版权”定义,我们需要回顾历史上“自由软件”和“开源软件”的定义,求闻百科的“自由版权”定义正是由这些定义衍生而来的。


求闻百科的“自由版权”定义衍生自“[[自由软件]]”和“[[开源软件]]”的定义。基于求闻百科内容以文字、图片、摄影等为主,计算机软件或源代码为辅,求闻百科综合这两项定义,给出了符合求闻百科实际的“自由版权定义”。
1980年代,[[理查德·马修·斯托曼]](Richard Matthew Stallman)及其倡导设立的[[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给出了“自由软件”的[[自由软件定义|定义]]。理查德·马修·斯托曼认为,“自由软件”应同时授予用户以下列“四项自由”:<ref>{{Cite web |author=自由软件基金会 |title=什么是自由软件? |url=https://www.gnu.org/philosophy/free-sw.zh-cn.html |website=GNU 工程 |language=zh-cn |access-date=2023-11-24}}</ref>
{{Cquote|<nowiki />
* '''自由之零''':无论用户出于何种目的,必须可以按照用户意愿,自由地运行该软件。
* '''自由之一''':用户可以自由地学习并修改该软件,以此来帮助用户完成用户自己的计算。作为前提,用户必须可以访问到该软件的源代码。
* '''自由之二''':用户可以自由地分发该软件的拷贝,这样就可以助人。
* '''自由之三''':用户可以自由地分发该软件修改后的拷贝。借此,用户可以把改进后的软件分享给整个社区令他人也从中受益。作为前提,用户必须可以访问到该软件的源代码。
|author=理查德·马修·斯托曼|source=《什么是自由软件?》}}

1997年,伊安·舒斯勒(Ean Schuessler)等人为[[Debian]]系统社区制定了一份《Debian社群契约》,该契约包含《[[Debian自由软件指导方针]]》(''Debian Free Software Guidelines'',DFSG)。根据指导方针定义,Debian系统所包含的软件通常应为自由软件,而这些自由软件应符合下列条件:<ref>{{Cite web |date=2022-10-01 |title=Debian 社群契约 |url=https://opensource.org/osd/ |website=Debian |access-date=2023-11-24}}</ref>
{{Cquote|<nowiki />
# '''自由再发行''':Debian组件的许可证不得限制任何一方将此软件作为含有若干不同来源的程序的一套软件集合中的一个组件用于销售或者捐赠。该许可证不得向诸如此类销售行为的销售方索取专利费或者其它费用。
# '''源代码''':程序必须包括源代码,而且必须允许以源代码以及预先编译好的形式发行
# '''衍生作品''':许可证必须允许对其所属作品的修改以及衍生,而且必须允许这些作品在原始软件的许可证条款下发行。
# '''作者源代码的完整性''':许可证<u>只有</u>在允许“补丁文件”随其所属作品的源代码一同发行,以便在编译时修改程序的情况之下,方可限制对其所属作品的源代码在发行时的修改行为。 许可证必须清楚表明用已修改的源代码编译而成的软件,是允许发行的。许可证可要求衍生软件使用有别于原来软件的名称或者版本号(这是一种妥协,Debian 组织鼓励所有作者不要限制任何源代码文件或者二进制文件的修改)。
# '''禁止歧视人士或者组织''':许可证不能歧视任何人士或者由多人组成的组织。
# '''禁止歧视用途''':许可证不能歧视程序可以被用于的任何特定领域。例如,许可证不得限制程序用于商业或者基因研究。
# '''许可证的发行''':程序附带的权利必须适用于程序再次发行的每一个受众,无需他们再执行一个附加的许可证。
# '''许可证不能特定于Debian''':程序附带的权利不能由该程序是否为Debian的一部分来决定。如果这个程序从Debian中摘取出来,即使在Debian之外但仍然在该程序的许可证条款下使用或者发行,那么它再次发行的每一个受众都将拥有和那些在该程序与Debian系统结合时被授予的完全相同的权利。
# '''许可证的规定不得污染其他软件''':许可证不得对其他与此软件一同分发的软件作出任何限制的规定。例如,许可证不得要求所有与它在同一媒体中一同分发的软件都是自由软件。
# '''许可证示例''':“GPL”“BSD”和“Artistic”均是我们视为“自由”的许可证的示例。
|source=《[[Debian自由软件指导方针]]》}}

此后,出于意识形态原因,[[开放源代码促进会]](Open Source Initiative)成立了,分裂了自由软件运动。该促进会基于《Debian自由软件指导方针》,制定了区别于自由软件定义的《[[开源定义]]》(''The'' ''Open Source Definition'')。相较于“自由软件定义”,该定义新增了有关技术中立的要求,规定“许可证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基于任何单独的技术或界面风格”<ref>{{Cite news|title=The Open Source Definition|url=https://opensource.org/osd/|newspaper=Open Source Initiative|date=2006-07-07|accessdate=2023-11-24|language=en-US}}</ref>。
{{Cquote|开放源代码不止意味着可以访问代码。开源软件的分发需要服从以下准则:
# '''自由再分发''':许可证不应该限制其他方出售或者分发该软件,当该软件作为包含多个不同源码程序的集成软件的一部分。许可证不应该要求专利费或其他销售费用。
# '''源代码''':程序必须包含源代码,需要有完整的源代码和可编译的形式。程序的某一部分如果不是来自这份源代码,那必须有一个不需要费时费财的公共方式获得源代码或者从网络上下载过来。源代码需要以易修改的形式呈现。不能故意模糊源代码,也不能只发布预处理器或编译器的输出文件。
# '''衍生作品''':许可证必须允许修改和衍生作品,需要像原来的许可证那样发布。
# '''作者源代码的完整性''':仅当许可证允许使用源代码分发“补丁文件”以便在构建时修改程序时,许可证才可以限制源代码以修改的形式分发。 许可证必须明确允许分发由修改后的源代码构建的软件。许可证可能要求派生作品带有与原始软件不同的名称或版本号。
# '''不歧视个人或团体''':许可证不能歧视任何个人或团体。
# '''不歧视领域''':许可证不能限制任何人将程序用在某个特定的领域。例如,不能要求人们不可以把程序用在商业领域或者基因研究。
# '''许可证的分发''':该程序所附带的权利必须适用于该程序再分配的所有人,而无需由分配方执行额外的许可。
# '''许可证不能对一个产品特化''':附加到程序的权利不得取决于程序是特定软件分发的一部分。如果程序是从该分发中提取并在程序许可的条款中使用或分发的,则程序重新分发的所有各方应具有与原始软件分发相同的权限。
# '''许可证不能限制其他软件''':许可证不得对与许可软件一起分发的其他软件施加限制。例如,许可证不得坚持在同一介质上分发的所有其他程序必须是开源软件。
# '''许可证必须是技术中立的''':许可证的提供不得基于任何单独的技术或界面风格。
|source=《[[开源定义]]》}}

基于求闻百科内容以文字、图片、摄影等为主,计算机软件或源代码为辅,求闻百科综合前述定义,给出了符合求闻百科实际的“自由版权定义”。


为避免歧义,本段落中的“自由版权”“开放版权”具有同等含义。
为避免歧义,本段落中的“自由版权”“开放版权”具有同等含义。